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做生意的都知道”关系要维护”。可呼和浩特这起案子把一件事说明白了:给客户单位的采购员送钱,不算人情,算犯罪。
一、三年八个月,34.55万元,”买”的是中标信息
2018年6月到2021年2月,内蒙古某农牧业有限公司在内蒙古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压片玉米招标业务中,为了排除竞争对手、获知中标价格区间,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出面送钱:
向该牧业公司压片玉米采购专员杜某行贿15万元;
向采购专员王某行贿19.55万元;
合计34.55万元。
两名收钱的采购专员已被另案判刑(已判刑)。
2023年5月25日,郭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发后,公司和郭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认罪认罚。
二、判决结果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内0121刑初175号判决:
一、被告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郭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
三、给采购员送钱 和 给公务员送钱,是两个罪
这是最容易被混起来的地方,也是这类案子里定性上的第一道分岔。
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送财物——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量刑结构和档次都不一样,起步更重。
如果是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送钱,还要看是不是单位犯罪。 本案就是标准的单位犯罪:公司在招标业务中为排除竞争对手、获取中标价格信息而行贿,最终按双罚制处理——单位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郭某)按第一款规定处罚。
一句话:对象是谁,决定罪名;谁做的决定、为谁谋利,决定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本案还有一条值得注意的从宽路径: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走的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首”这条路,配合认罪认罚,最终拿到了缓刑。
四、两个常见问题
问:钱是公司出的,法定代表人也要担刑责吗?
答:本案就是答案。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单位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理。 郭某既是法定代表人,也是具体实施送钱的人,最终被判十个月缓一年。所以公司行为和个人责任之间,并没有一道自动的隔离墙。
问:招标里”打听中标价格”也算谋取不正当利益吗?
答:本案判决认定的行贿目的,写得很明确——”为排除竞争对手,获知中标价格区间,为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投标活动里,靠送钱拿到的价格信息、竞争优势,都属于不正当利益。 这类行为在行政层面还可能触发招投标相关法律责任,同时,收钱的采购专员一方构成什么罪,也是平行调查的一条线。
五、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公司财务或负责人被叫去谈话的, 最要紧的一件事是:先把”送钱的目的是什么”讲清楚。 是为了拿项目、拿价格信息、排除竞争对手,还是正常的商务支出?这一条直接决定罪与非罪、轻与重。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招标文件与投标材料、公司与客户的合同及资金往来、转账凭证与流水、参与人员的职务与分工材料、公司决策过程的会议记录或审批记录。
如果已经收到拘留通知书: 先核对罪名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条)还是”行贿罪”(389条)——两者量刑框架不同,辩护路径也不同。同时核对是不是单位犯罪、当事人是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