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遗弃罪在生活里常被当成”家务事”。呼和浩特赛罕区这起案子说明:当”家务事”触碰法律底线,一家四口人会同时站到被告席上。
一、一起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的遗弃案
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5刑初359号判决认定:
2020年6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1在呼和浩特市一家医院产下一子。由于孩子患有脑积水,治疗难度大且费用高,王某1与其丈夫赵某1、公公赵某2、婆婆栗某商量一致,同意将刚出生的婴儿遗弃。
2020年7月1日晚21时许,由赵某2、栗某将刚出生一天的婴儿从医院抱出,遗弃在赛罕区一处绿化带附近。
当天21时40分许,该婴儿被路人发现后报警,随即被送回医院,由赵某1接回家中喂养。判决书同时载明:2020年7月22日,该婴儿死亡。
另查明:2020年8月19日,四名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1、赵某1、赵某2、栗某均犯遗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号:(2020)内0105刑初359号,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5日判决。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三、261条:遗弃罪的三个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情形。
第二,行为人负有扶养义务—— 这一条把责任锁在特定关系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子女对年老父母、夫妻之间等。
第三,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 “遗弃”的本质是拒绝履行义务,而不是”照顾得不好”。
法院的认定语是:四名被告人共同对于年幼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
四、为什么四个人都被追责
判决认定四人系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并且量刑完全对称:各一年、各缓一年。
这是本案最需要普通家庭读懂的一点:遗弃不是”某一个人的决定”。 谁提议、谁抱出去、谁在家知情不拦、谁事后接回——每一个动作,都可能被评价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
判决也载明了一个细节:被告人赵某2(公公)患有胃癌(有病情诊断书在卷)。但在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里,行为人的自身处境属于量刑考量,不改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认定。
五、两个常见问题
问:为什么不构成更重的罪?
答:罪名的认定取决于行为方式和主观内容。 本案检察机关指控、法院认定的都是遗弃罪——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 是否构成其他罪名,要看是否存在相应的行为和主观要件,不能凭结果倒推。
问:认罪认罚在这类案件里管什么用?
答:本案四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据此酌情从轻处罚。但即便有认罪认罚,四人仍然各判有期徒刑一年——从轻处罚不等于免除处罚,这就是这个罪名在一个具体案件里的分量。
六、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是家庭成员之间出现抚养、赡养争议,第一件事不是”商量怎么办”,而是先确认法律义务的边界:谁对谁负有扶养义务、内容是什么、有没有其他可行的安置办法。
如果已经进入刑事程序,最要紧的一件事是:把”是否拒绝履行义务”这件事说清楚。 有没有实际照料、有没有寻求过其他安置方式、有没有在事发后主动接回并履行照料——这些都是否定或减轻”拒绝扶养”认定的关键事实。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拘留通知书或强制措施材料、孩子的出生与诊断材料、家庭关系的证明、事发前后的沟通与照料记录、有无前科、到案方式。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