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怎么判?新华区这起案子只卖了1192元,库存货值30万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卖盗版书这件事,很多人以为”卖得少就没事”。石家庄新华区这起案子里的数字很值得看:已售出1192元,没卖出去的库存货值30多万——最后是刑事判决。

一、已卖出的:1192元

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5刑初612号判决认定:

被告人尹某某自2018年1月起,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大量某考试复习系列图书(经鉴定系侵权盗版类非法出版物),并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

其中一笔被完整固定:2019年4月3日,他通过淘宝网店以每套(8册)298元的价格,向江苏省常州市的客户销售上述图书四套,合计售价1192元。

二、没卖出去的:8174册,鉴定价值304481.5元

2019年4月30日、5月8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文化广播体育和旅游局对尹某某经营的河北某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查获其尚未销售的上述系列图书8174册,鉴定价值304481.5元。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尹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号:(2020)冀0105刑初612号,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0日判决。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

值得注意的是:他最初是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刑事拘留,最终认定的罪名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四、218条:为什么”没卖出去”也算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罪名里,最关键的是”其他严重情节”。

本案法院的认定语是:“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法律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其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30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这句话解释了一个常见误解: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不是只看”卖出去多少钱”。已经进货但尚未售出的部分,只要货值达到标准,同样可以撑起”严重情节”。

五、为什么还是判了缓刑

判决书采纳了辩护意见,原文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低,销售金额很低,库存没有销售、没有流入社会,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酌情从轻处罚。加上户籍地司法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注意这两句的区别: “库存没有流入社会”是量刑上的从轻,不是定罪上的阻却。没卖出去,依然是犯罪;但没卖出去,可以在量刑上说得上话。

六、两个常见问题

问:网上开店卖书,怎么判断”明知是侵权复制品”?

答:进货渠道是否正规、价格是否明显异常、有无出版物经营许可与授权文件,是认定”明知”的常见证据。本案被告人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进货渠道是非正规渠道——这一点在认定里起了作用。

问:被查到还没卖,来得及处理吗?

答:案发后能做的,是把”没有流入社会””愿意退赔””认罪认罚”这几件事做实。 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通常不在”是否构成”,而在数量与货值的认定:册数怎么清点、单价怎么确定、鉴定结论能不能核。这些都是可以逐项查的。

七、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是出版物经营者被查处,先做三件事:核对查扣清单与清点过程、核对涉案图书的鉴定结论、核对进货渠道的相关凭证。

如果是权利人(出版社、作者方),需要固定的是:权属证明、正版与盗版的比对鉴定、涉案数量与价值的认定材料。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查扣清单与现场检查笔录、出版物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购销凭证与订单记录、有无前科、到案方式。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冀ICP备2026005780号-2 冀公网安备13010502002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