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有的罪名看着”过时”,但罚起来一点都不轻。石家庄长安区这起案子里的辩护人是这么辩的、法院是这么判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九十万元。
一、9000万进账,当天验资、当天转出
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刑初4号判决认定:
涉案的河北顺邦商汇担保有限公司,是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2013年12月初,该公司法人王某让财务负责人王洁华办理公司增资事项。
2013年12月6日,王洁华在石家庄市工商局门口找到做增资业务的代办,办理增资。代办人当日将9000万元注册资金转入该公司,同日验资完毕后将该9000万元转出该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由1.1亿元变更为2亿元。
王洁华的供述里还有一句很关键的话:她交代自己是从外面借钱增资,并支付了约10万元费用;公司法人王某并不知情。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洁华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900000元。
案号:(2019)冀0102刑初4号,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9日判决。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注意罚金这个数字:90万元。 对照一下下面的法条你就明白它是怎么来的——正好是9000万元虚报金额的1%。
三、158条:这个罪名的构成和罚金算法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处值得记住:
第一,罚金不是拍脑袋定的——法定区间是虚报金额的1%到5%。本案9000万元的1%就是90万元,法院是在法定区间的最低端落的。
第二,单位犯罪双罚制——单位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款处罚。本案最终追究的是财务负责人。
四、为什么”认缴制”之后这个罪还在
2013年公司法改革之后,很多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虚报注册资本”看起来像历史名词。但两类情形仍然落在这一条里: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缴的公司(本案的担保公司就属于实缴制),二是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本身。
“钱进来了,验完资马上转走”——这就是典型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登记所依据的资本是假的。
五、两个常见问题
问:法定代表人不知情,能不能免责?
答:本案判决里有一处细节:王洁华供述法人王某并不知情——但这并没有改变对实际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的追责。谁申请、谁经办、谁提交材料,谁就是这个罪名的追责对象。
问:辩”自首”为什么没成?
答:判决书写得很直接:辩护人所提王洁华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认定的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这是一条实务提醒: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 被通知到案、被带走后交代,通常只能构成坦白——而坦白与自首,一个”可以从轻”,一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量刑空间完全不同。
六、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是公司财务、行政人员被要求”办增资”,第一条规矩:把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留痕。 谁出资、出资是真实自有资金还是临时拆借、验资后资金流向哪里——这些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核心事实。
如果已经被调查,最要紧的一件事是:先固定”申请登记时提交了什么材料”。 验资报告、进账与转出凭证、工商登记材料、内部审批与沟通记录,决定了”虚假证明文件”和”欺诈手段”能不能被认定。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立案或传唤材料、公司登记与章程材料、验资报告、资金进出流水、任职与岗位文件、有无前科、到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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