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我们有纠纷,他占我的地”——这句话在很多人的理解里,是民事问题。石家庄赞皇县这起案子说明:用地纠纷的账可以算,但用阻工和砸设备的方式去要,是另一本账。
一、纠纷怎么变成了刑事案件
赞皇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9刑初15号判决认定: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以与赞皇县建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占地纠纷为由,多次阻扰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具体动作有两次:
2017年11月26日中午,他到该公司工地,将五根钻杆扔进打好的炮眼后填埋,另填埋炮眼两个;后又将停放在厂区办公楼前的皮卡车大灯、保险杠砸坏。
2017年11月27日上午,他到该公司用石块将公司钩机的玻璃砸坏。
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格共计10640元。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史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号:(2019)冀0129刑初15号,赞皇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25日判决。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
三、276条的三个要素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个要素:
第一,主观上要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这一条把”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与正常维权区分开——你的目的是讨说法,还是把对方的生产搞停?
第二,行为方式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本案的落点是”其他方法”:阻扰施工、往炮眼里扔钻杆并填埋炮眼、砸坏车辆与机械。
第三,不需要”报废”才能构成。 本案被损坏物品鉴定为10640元——数额不大,但行为直接指向生产经营活动本身。
四、为什么”有民事纠纷”不能减罪
判决书里有一句很重要的话:“鉴于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起”——法院是把它作为从轻情节来考虑的,而不是出罪理由。
这是这类案子最需要分清的一点:
纠纷的存在,可以解释动机,可以影响量刑(本案最终适用缓刑,与纠纷背景、认罪态度、取得谅解都有关系),但不能改变”阻扰生产经营、毁坏设备”这个行为本身的性质。
合法的路径是:协商、起诉、申请执行。 把对方的设备砸了、把炮眼填了、把工地拦停了——这时候对方报警,你的身份就从”维权者”变成了”被告人”。
五、两个常见问题
问:施工方手续不全,我去拦,也算犯罪吗?
答:对方手续是否齐全,属于另一回事,可以通过行政举报、民事诉讼解决;而你采取的方式是否破坏生产经营,是独立评价的。 本案判决的表述就是”以有占地纠纷为由,多次阻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理由”不等于”可以用任何方式”。
问:赔偿并取得谅解,作用有多大?
答:本案的从轻理由写得很清楚:因民事纠纷引起、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酌情从轻,最终判九个月、缓一年零六个月。在276条这个罪名里,赔偿与谅解几乎是争取缓刑的标配动作。 但要注意:它的作用是量刑,不是出罪。
六、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因为土地、厂房、施工纠纷与对方僵持,最要紧的一件事是:别让”主张权利”的动作越线。 停止施工、断电断水、堵门拦路、毁坏设备、扣押车辆——这些都可能从民事纠纷升级成刑事案件。
如果已经涉案,先固定三件事:一是纠纷背景的全部材料(合同、权属凭证、往来函件、此前的诉讼或调解记录);二是损失鉴定意见(数额与损坏范围的认定);三是赔偿与谅解的状态。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立案或传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损失鉴定意见、权属与纠纷材料、有无前科、到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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