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工地上的机械事故,很多人以为走民事赔偿就行了。石家庄高邑县这起案子说明:同一件事,可能同时是民事赔偿和刑事案件。
一、事故发生在一台挖掘机和一个骑车人之间
高邑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7刑初86号判决认定:
2018年9月21日14时14分许,被告人韩某某在高邑县凤中路一家门窗有限公司北侧,操作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作业时,挖掘机臂勺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相撞,致被害人受伤、车辆损坏。
时间精确到分钟——这类案件里,事故时间是认定过程与责任的基础。
二、伤情鉴定:一个重伤二级、三个轻伤
判决载明的鉴定意见:
肝部损伤属重伤二级;肋部损伤属轻伤一级;锁骨损伤及额骨骨折均属轻伤二级。
“重伤二级”这四个字,就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落点。 这个罪名的前提不是”撞了人”,而是“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
三、罪名是怎么变的
判决书里有一处值得单独看:被告人最初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的,后来认定的罪名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为什么会有这个变化? 交通肇事罪通常发生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而本案是在施工场地操作工程机械作业。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档都不一样,这一处的定性差异,直接影响刑期。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韩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号:(2019)冀0127刑初86号,高邑县人民法院。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235条:只有一档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一条的要点有三个:
第一,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
第二,结果是”重伤”——伤情鉴定是核心证据;
第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一句是理解本案的关键:如果事故发生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可能适用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如果发生在生产作业中,还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等罪名。定性之争,往往就是刑期之争。
六、缓刑是怎么来的
判决书里的从轻因素很实在:
一是赔偿到位。 审理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额赔偿;
二是取得谅解。 判决明确载明取得被害人谅解;
三是认罪态度。 当庭自愿认罪;
四是社区矫正意见。 有社区矫正意见书在卷,法院据此宣告缓刑。
四条合起来,换来的是”十个月+缓刑一年”。
七、两个常见问题
问:赔偿了、对方也谅解了,还会判刑吗?
答:会。 赔偿与谅解属于量刑情节,不改变”过失致人重伤”这一事实已经成立。本案就是赔偿到位、取得谅解之后,仍然作出有罪判决并宣告缓刑。
问:工程机械作业致伤,为什么不是交通肇事?
答:关键看是否发生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 本案判决认定的场景是在施工现场操作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作业——最终认定的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八、这类案子的三个核点
第一,伤情鉴定: 是不是”重伤”、几处伤、等级如何——这是罪与非罪的分界。
第二,事故性质: 是道路交通运输,还是施工作业——这决定适用哪一条法条。
第三,赔偿与谅解: 协议签没签、款有没有实际履行、谅解书是否书面——这三项决定能不能争取缓刑。
核对清楚这三处,才好判断是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还是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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