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涉及孩子的案件,法律看的是两件事:孩子有没有脱离监护,脱离了多久。 呼和浩特武川县这起案子,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二年。
一、案子的基本事实
武川县人民法院(2017)内0125刑初59号判决认定: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邵某某以给李某某的养子(一周岁)去北京落户为由,将该幼儿带到甘肃省一户人家中,使该幼儿脱离李某某的监护近四个月。
期间,李某某无法与邵某某取得联系。
后该幼儿被公安机关成功解救。
案卷中支撑这些事实的证据包括:报案材料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幼儿的预防接种证与常住人口登记卡、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的陈述、抓获地(山西省汾阳市)的到案记录、以及幼儿已被监护人认领的情况说明。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邵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号:(2017)内0125刑初59号,武川县人民法院,2018年1月12日判决。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刑期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先行羁押日期折抵)。
三、262条:两个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件一: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要件二:结果是”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
这一条最需要理解的地方是:法条没有要求”以出卖为目的”。 只要实施了拐骗行为,并造成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就可能构成——这与”拐卖”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也对应完全不同的量刑。
四、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在哪
这是这类案件里最常被问到的问题:
拐骗儿童罪(262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卖妇女、儿童罪(240条)——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起刑点就是五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
两者的分界线在”目的”:有没有出卖的目的。 本案认定的罪名是拐骗儿童罪,判二年。
五、本案从轻的四条理由
判决书列出的从轻理由很明确,辩护人的相关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
一是系初犯;
二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
三是确有悔罪表现;
四是被拐骗的儿童已被公安机关成功解救。
判决的表述是:”对被告人依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四条里最实在的是第四条——孩子被成功解救,没有造成更严重后果,这是量刑上的关键事实。 而在实践中,及时找到孩子、及时固定孩子的现状证据,往往也是家属能做的第一件事。
六、两个常见问题
问:孩子后来被认领回去了,还算犯罪吗?
答:算。 判决认定的构成要件是”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监护人近四个月“。事后的解救与认领,影响的是量刑,不是罪名的成立。
问:”说是去落户”,家属怎么判断真假?
答: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以办理某种事务为由,把孩子带走并切断与监护人的联系。 在实践中,判断风险的核心不是”理由听起来合不合理”,而是”带走之后能不能随时找到人、能不能随时见到孩子”。
七、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是家属遇到孩子被带走、联系不上的情况,第一件要做的事是:立即报案,并固定三条信息——带走的人的身份与联系方式、带走的时间与去向、此前的通话与聊天记录。报案时间与线索的完整性,直接影响找到孩子的速度。
如果是已经涉案需要判断,要看四件事:孩子的年龄、脱离监护的时间、有没有出卖目的、有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报案与立案材料、监护关系证明、孩子的身份与年龄材料、通讯与转账记录、到案方式、有无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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