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怎么判?铁路运输法院这起案子,判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发票类犯罪里,有一个罪名常被忽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它不需要你去开、去卖、去用——手里拿着,数量够了,就可能构成犯罪。

一、判决认定的核心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9)冀8601刑初6号判决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判决同时载明了两处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号:(2019)冀8601刑初6号,判决日期2019年6月6日。刑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先行羁押日期折抵)。

二、210条之一:两个档,看数量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条有三个要点:

第一,核心动词是”持有”。 不要求有开具、出售、虚开的行为——这个罪名打击的是”持有”这个状态本身。

第二,”明知”是主观要件。 法条写的是”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知道不知道,是这类案件的关键。

第三,门槛是数量。 “数量较大”入第一档,”数量巨大”跳到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案落在第一档。

三、这类案件的证据结构

判决列明的证据能看出这类案件怎么证明: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笔录、赃物照片、扣押与保全清单、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其中最关键的,是”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发票的真伪,通常由税务机关出具意见来认定——这是这类案件的证据地基。换句话说,这类案件的第一步不是争”该不该判”,而是争”这些票是不是伪造的”。

第二项是现场笔录与扣押清单。 在什么地方、查到多少份、什么种类的发票——数量与状态,都靠这份材料固定。

四、量刑的两个方向

判决里的两句话,值得逐字看:

从轻这一侧: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从重这一侧: “被告人张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这三点合起来,就是这类案件的常见结构:如实供述能换来从轻,前科会被从重,而”我不知道是假的”这类辩解,需要证据支撑,不能只靠一句陈述。

五、两个常见问题

问:买来收藏、没打算用,也算犯罪吗?

答:这一条不要求”使用”。 法条的表述是”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关键在”明知”与”数量”,不在”有没有用出去”。

问:多少份属于”数量较大”?

答:法条本身只写”数量较大””数量巨大”两个档次,具体标准要看司法解释与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标准并不相同)。本案的落点是”数量较大”这一档。

六、这类案子的三个核点

第一,”明知”的证据。 是主动持有,还是代人保管、清理物品时无意留存——这一处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第二,发票的种类与数量。 种类不同、数量不同,落档不同。

第三,来源与用途。 从谁手里来的、准备做什么用——在这类案件里,这两项既影响定性,也影响量刑。

把”持有”这个词拆开看,其实问的是三件事:你知道这是什么、你有多少、你打算拿它做什么。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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