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毒品类犯罪里,有一个罪名的门槛是”数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这起案子,涉及两个罪名、两名被告人。
一、案子的基本事实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121刑初126号判决认定:
2018年3月,两名被告人在其居住的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瓜房子村一处院内开始种植罂粟;当年6月25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清点出其院内种植罂粟原植物1630株。
判决另查明,本案还存在制造毒品的行为: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查获的罂粟提取物制品净重112.27克。
两名被告人当庭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
二、判决结果:两个罪名,数罪并罚
被告人马某某、邢某某各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各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号:(2018)内0121刑初126号,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判决同时载明:依法没收本案的作案工具。
三、351条:三个档,看数量
这一条的框架可以概括成三句话:
一是”一律强制铲除”——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法条首先要求的是铲除;
二是三档处理: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是出口: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条法条里三个数字要记住:
五百株——入罪门槛的第一档起点;
三千株——从”五年以下”跳到”五年以上”的分界线;
收获前自动铲除——法条明确规定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
本案的落点是1630株:超过五百株、未满三千株,对应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档。
四、为什么还多了一个”制造毒品罪”
这是本案最需要说清楚的一点:种和用,是两个行为。
判决载明:两名被告人除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外,还存在制造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因此同时适用数罪并罚(刑法第六十九条)。
两个罪名的结果分别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制造毒品罪,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而”合并执行”后的结果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注意”合并执行”的算法: 不是在”二年”的基础上简单相加,而是由法院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本案最终执行的仍是二年有期徒刑,罚金累计到8000元。
五、从轻的理由
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从轻的依据是三项: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同时认定系初犯、偶犯。
但要注意:从轻处罚不等于不入罪。 本案两个罪名都成立,只是在量刑上从轻。
六、两个常见问题
问:”数罪并罚”以后的刑期怎么定?
答:由法院在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本案两个罪名分别是二年与拘役六个月,最终执行的仍是二年有期徒刑,罚金累计8000元。
问:多出来的”制造毒品罪”对量刑影响大吗?
答:影响在于结构,不只是数字。 本案两个罪名都成立,从轻情节要在两个罪名上分别适用;而且与只判一个罪名相比,数罪并罚的起点更高。
七、这类案子的三个核点
第一,数量认定。 株数怎么清点、有没有清点笔录、是不是原植物——本案的关键事实是”当场清点出1630株”。
第二,有没有附加行为。 种植之外,是否另有制造、贩卖等行为——本案就是因此被数罪并罚。
第三,有没有从轻空间。 认罪态度、罚金缴纳、初犯偶犯、是否属于”收获前自动铲除”——这几项决定最终的刑期。
这三处核对清楚,才能判断刑期落在哪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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