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先讲一个假设。
你手上有一张欠条,13万元,对方躲了五六年,电话不接、人也找不着。某天你在酒店门口正好碰见她,你会怎么办?
石家庄有个人选了另一条路:让她把欠条改写成一张“办事收费”的收条,然后拿着这张收条去报案,说她骗钱。
结果对方被刑事拘留、上网追逃,而他自己站上了被告席。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刑初737号判决:侯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事情是怎么一步步走偏的
2011年起,付丽因经营周转需要,陆续向侯某某借款,累计13万元左右。生意没做起来,钱一直没还,人也躲了起来。2015年8月,她因另一起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多,2016年底刑满释放。
2017年10月18日,侯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一家酒店门口碰到了她。他叫上一个朋友赶到酒店房间,要求把过去几张欠条并成一张总欠条,13万元本金加上几年利息,凑成16万元。付丽提出异议,最后仍按对方拟好的稿抄写了一份收条,内容是“为办理北京户口收取16万元”。现场还录了像——本意是证明“她是自愿写的”。
半年多以后,2018年7月27日,侯某某拿着这张收条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付丽以为其女儿办理北京户口需要政府收费和个人好处费为由,骗取16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对付丽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8年10月12日,她在涿州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核查之后,事情清楚了:两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属于经济纠纷。“办户口收16万”这个说法,是报案人自己设计出来的。
法院为什么定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个要件,本案逐一对应:
捏造事实——把借贷关系改写成“办事收费”,还让对方照着抄、录了像,看上去像“证据”。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拿着改写的材料到公安机关报案,指向的罪名是诈骗。
情节严重——对方已经被刑事拘留、被上网追逃,并实际被异地警方抓获。
判决书写了一句很关键的话:侯某某为达到索要欠款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被害人被公安机关刑拘上网追逃,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为什么最后是“免予刑事处罚”
这是本案最值得研究的地方。法院给出的理由有四层:
一是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凭空虚构债务;
二是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人已被抓获后查清释放;
三是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从16万元中扣减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四是侯某某在2018年10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早于2018年11月20日的立案时间,构成自首。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不是无罪——罪名成立,只是不判刑,还会留下犯罪记录。
三个容易被想成“办法”的做法
第一,把民事写成刑事。“他欠我钱不还,我就说他诈骗。” 债务真实不等于可以改变性质。报案时虚构的每一个情节,都会变成日后指向自己的证据。
第二,自己“造证据”。 让对方照着抄、录个像,只会让这份材料看起来更像预谋,而不是更像真实交易。
第三,反复举报施压。 有些当事人把报案当成催债工具,一次不立案就换个说法再报。次数多了,风险会从“不予立案”转向“诬告陷害”。
两个常见问题
问:我确实是受害人,报案后查不实,会不会被追究诬告?
不会。法律明确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检举失实的,不适用诬告陷害罪。区别在于有没有“故意捏造”——记忆偏差、理解错误、证据不足,都是错告。
问:已经被立案侦查了,还有补救空间吗?
有,但方向要选对。本案的自首认定、赔偿谅解,都是量刑上的实质利益:前者让“三年以下”变成可以从轻减轻,后者让“情节轻微”成立。硬扛、翻供、继续编,只会把空间关掉。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你是被欠钱的一方,现在还在“想办法让他出现”的阶段——这一步最要紧的是分清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起诉、申请执行、财产保全都能用,报案必须建立在真实事实上。
如果你已经被以诬告陷害立案,现在是侦查阶段,重点是把双方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始欠条、转账记录完整交给办案机关——“债是真的”这五个字,是这类案件里最有力的辩点。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原始借条和转账凭证、改写前后的书面材料、报案时的陈述笔录、双方沟通记录、是否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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