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2017年8月,石家庄一位母亲得知儿子被刑事拘留。她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找律师,而是要来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
四天后,一份手写的“自愿说明”摆在了检察院的案头,代价是18万元现金。
结果,儿子的事没办成,她自己成了被告人。
判决结果先说清楚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刑初207号判决认定:王海涛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张丽芬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李如敏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后来张丽芬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刑终69号改判:张丽芬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同一起案子,同一条罪名,一个实刑、一个缓刑。中间的差别不在“谁更冤”,而在于法律看的是三个不同的动作。
一、谁出钱:18万买的是“改口”
张丽芬得知儿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了给儿子脱罪,通过多人联系上了案件中的女方李如敏。
双方最后商定:由张丽芬出18万元,李如敏出具一份材料,写明两人认识已久、是自愿、后来因为琐事产生纠纷才报案。
2017年8月18日晚上,三个人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一家餐厅见面。李如敏当场把材料抄写一遍交给张丽芬,张丽芬把18万元现金交给对方。事后李如敏分得10万元,中间人王海涛分得8万元。
大白话说就是:用钱换一句“我改口”,刑法上叫“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
二、谁牵线:一句“我是她哥”
王海涛是李如敏的同事。他征得李如敏同意后,以“哥哥”的身份多次与张丽芬联系,谈价、定时间、安排见面。
在法院的认定里,他不是“帮忙传话的人”,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另一名实行者——这也是他被判得比出钱的张丽芬更重的原因:一年三个月,实刑。
很多家属以为,中间人只是“跑腿的”,出事也轮不到自己。这份判决给的是相反答案。
三、谁动笔:抄一份材料就是包庇
李如敏抄写那份材料、收下10万元,法院认定的罪名不是妨害作证,而是包庇罪——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还作假证明包庇。
她还有一个不利情节: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从重。所以她拿到的六个月是实刑。
三个角色、三条罪名、三种结局——这是妨害作证类案件最典型的结构。
四、二审为什么能缓刑
张丽芬一审是八个月实刑,二审改成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书里写得很直白: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主动把用于贿买的15万元退缴;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同意纳入社区矫正。
这四项凑齐,才换来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
注意一个细节:她退缴的是15万元,不是18万元——另外3万元在中间人和李如敏手里,被分别追缴、没收。贿买的钱,法院会一分不留地收走。
法条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两个常见问题
问:家属只是“传个话”,没出钱也没拿钱,也构成妨害作证吗?
看有没有“指使”的动作。传递“你改口我就给你钱”这类意思、参与谈条件、安排见面,都可能被认定为指使他人作伪证;如果只是转达“家里人很着急”,一般不构成。区别在证据里那句原话是怎么说的。
问:钱退回去、对方也谅解了,能不能不追究?
妨害作证罪侵害的是司法秩序,不是单纯的个人利益,退钱、谅解不能“私了”。它们的作用是量刑从宽——本案15万元退缴是张丽芬拿到缓刑的四项条件之一,但罪名依然成立。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你是被通知“去做个证”“去说明情况”的一方,现在是配合阶段;如果家里人已经被带走,现在是刑拘到批捕的窗口期;如果材料已经交到办案机关,那已经是事后补救,重点是争取自首、退缴、认罪认罚这些法定情节。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把所有“谁说了什么、谁给了什么”的原始记录留住。 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见面时间,这些东西决定了你是“帮忙的人”还是“指使的人”。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拘留通知书或传唤证、涉案人员的角色说明、已有的转账和聊天记录、之前是否有前科。拿着这些来谈,比空口讲“我们也是被害了”有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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