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侮辱罪怎么判?微信群里骂人被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无罪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工作群里被同事发图嘲讽,私聊里被连着骂,能不能告他侮辱罪?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刑初351号判决给了一个让人不太好受的答案:被告人无罪。

这份判决值得认真读完,因为它把”骂人”和”侮辱罪”之间的那道门,划得非常清楚。

第一问:事情到底发生了什么?

自诉人与被告人同在一家保险公司,都加入了一个160多人的微信工作群。

2019年2月5日晚,群里同事互发祝福点赞,自诉人撤回了两条自己发的信息。被告人不高兴,在群里发了一张影视剧中人物的动态图片,图片上的文字带有嘲讽意味,指向”撤回”这个动作。

随后两人在私聊里互相辱骂。判决的表述是:被告人言语粗俗、恶毒刻薄。

自诉人以侮辱罪提起自诉,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11万余元,其中医药费3358.31元、另有11万余元称是因找回聊天记录被骗刷信用卡所致。

第二问:法院为什么判无罪?

判决写了两层理由,一层比一层关键。

第一层,群里的那张图没有达到”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微信工作群中发送的动态图片与文字虽然不文明,但并没有达到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二层,私聊互骂不构成”公然”。 判决指出,自诉人与被告人在二人微信中互相辱骂,被告人的言语粗俗、恶毒刻薄,违背社会公德和文明公约,但没有当着第三人或者众人公然侮辱、贬低自诉人的人格,自诉人的外部名誉没有受到破坏,也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两层都不成立,所以无罪。附带民事的请求也一并驳回——医药费和被骗刷的钱,与本案无关。

第三问:这条罪名的门槛到底在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个词,缺一不可:公然、侮辱、情节严重。

公然,指当着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特定的多数人进行,让第三人有感知的可能。一对一的私聊,哪怕骂得再难听,通常不落入”公然”。

侮辱,指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方式,比如当众羞辱、张贴、传播侮辱性内容。

情节严重,看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后果(比如导致精神疾病、自杀、失业等)。

本案两项都没过:群里那张图被视为”不文明”但未达到破坏名誉的程度;私聊发生在两人之间,不具公然性。

第四问:那骂人的人就没事了?

不是。判决无罪,说的是不构成犯罪,不等于不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书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现为《民法典》相应条款)——也就是说,名誉权、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这条路仍然存在,只是本案的赔偿请求与侵权行为没有建立因果关系,被驳回了。

另一条路是治安管理处罚。公然侮辱他人,情节较轻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刑事、民事、行政三条线是分开的。 刑事门槛最高,过不去不代表其他两条也过不去。

第五问:为什么侮辱罪常常”告不动”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有一句关键的话: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也就是说,侮辱罪原则上是自诉案件——要自己到法院起诉,自己举证。

本案就是自诉:自诉人当庭提交了微信群截图、私聊记录和语音光盘。证据不足或者达不到门槛,法院只能判无罪,而不是”再查一查”。

第三款对网络场景补了一句: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行为,被害人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一句是2015年刑法修正后加的,专门解决”截图不好取、身份不好查”的问题。

两个常见问题

问:在公司群里被同事骂,能不能报警?

可以报警,也可以起诉。报警走的是治安管理处罚;起诉走的是自诉。两条路的门槛不同:治安处罚看”公然侮辱他人”,刑事看”情节严重”。同一个事实,可能前者成立、后者不成立。

问:被人反复发消息辱骂、骚扰,怎么留证据?

三件事:完整截图(含昵称、时间、群名)、不要删原始记录、必要时做证据保全公证。判决里自诉人能提交语音光盘、截图,是因为她保留了原始载体——这一点很关键。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你正在被人骂、被发图羞辱,现在还在”要不要起诉”的阶段,这一步最要紧的是先判断公然性:一对一还是群里、群里多少人、内容是否可被第三人看到。

如果已经决定走自诉,重点是三样:证明公然性的群成员人数与截图、证明情节严重的后果(就医记录、工作受影响的情况)、以及侮辱内容与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微信群与私聊的完整截图、语音与视频原件、就医与诊断记录、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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