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一批交警执勤服、警裤、警号、臂章,通过微信卖出去,货款18425元。买的人穿着它们去骗钱。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4刑初342号判决认定:辛某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情节严重,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这一篇按”你以为的”和”法院认定的”逐条对照,四个常见误解,一个比一个要命。
第一个对照:卖几件衣服
你以为的: 我卖的是服装,布料加缝线,跟卖工装没区别。
法院认定的: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属于刑法专门保护的对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条文保护的客体不是”商品”,而是警用装备的管理秩序和公众对执法标识的信赖。所以判断的起点不是”这是不是衣服”,而是”这是不是警服”。
本案的证据里,扣押清单列得很细:警裤92条、春秋执勤服17套、交警反光背心3件、冬执勤上衣6件、警用衬衣6件、女式交警帽5顶、冬执勤1套、警用内腰带12根、警衔100副、警用臂章30个、警用警号15个、警用胸徽15个。
警衔、警号、胸徽这些标识,是这类案件里最敏感的部分。 它们不是装饰,是身份凭证。
第二个对照:一万八千不算什么钱
你以为的: 货款才18425元,利润更少,够不上”情节严重”。
法院认定的: 情节严重不只看金额,还看数量、种类和流向。
本案认定的情节严重,落在三处:一是数量——一次交易28套交警警服及配套装备,另有大量待售库存被扣押;二是种类——服装之外还有警衔、警号、臂章、胸徽;三是流向——买受人把这些装备用于诈骗犯罪活动。
这意味着什么: 在这个罪名里,”卖了多少钱”不是唯一标尺。数量、种类、去向,任何一项加重,都可能把案件从”行政违法”推到”情节严重”。
第三个对照:买家干什么与我无关
你以为的: 我只管卖,他拿去干什么我不知道,也不该由我负责。
法院认定的: 装备流向诈骗,是本案被评价为情节严重的重要事实。
销售这类物品,法律期待的注意义务比卖普通商品高得多。对方一次买28套警服、还要警衔警号,正常判断都能意识到用途异常。
这一条是这类案件里最要命的地方: 不是”你有没有参与诈骗”,而是”你把执法标识交给了什么人”。
第四个对照:这罪名一定要坐牢
你以为的: 情节严重,那就得进去。
法院认定的: 可以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一条的量刑结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罚金可以单独适用,不必搭配自由刑。
本案判的就是单处罚金二万元:没有有期徒刑,也没有拘役。原因通常包括退缴、认罪、没有直接参与下游犯罪、社会危害可控等。
但要提醒一句:单处罚金仍是刑事判决,会留下犯罪记录。 对从事相关行业的人来说,影响比罚金数额大得多。
现在该做什么
第一,把”卖的是什么”盘清楚: 是不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有没有警衔、警号、臂章、胸徽、警械,逐项列明,别笼统说”就是衣服”。
第二,把”卖给了谁、卖了多少”查清楚: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快递单据,这些决定数量与流向的认定。
第三,把下游行为与自己切开: 有没有约定用途、有没有收到异常询价、有没有在对方提出”要全套、要能穿出去”时仍继续供货。
第四,尽早处理库存: 本案大量待售物品被当场扣押,来源、进货渠道、库存规模都会被追问,主动说明比被动解释有利。
带上这些材料再谈判断,比反复强调”我不知道他拿去骗人”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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