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如果你被雇上一条船,工作是管机器、加油、修修补补,月薪照发,其他一概不问——某天海警登船,你成了走私案的被告。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刑初104号判决,讲的就是三个这样上船的人。他们的刑期是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三年。
那条船上的分工
船,是别人租的。 案卷显示,2018年9月,一名姓陈的人联系船主张某谈租船,9月16日以王庆武的名义签了半年的光租协议,随后雇王庆武当船负责人——负责修理、加油、采购补给、管理船员;雇庄海跃负责驾驶;又通过中介雇了七名船员做机工、厨师等。
货,是别人安排的。 出海前,朱伟忠受货主指派登船,负责按货主电话指令向船长提供航行位置、联络暗号、卸货地点,并对装卸数量计数。
所以三个人都在船上,但都不在幕后。 判决认定:三人受雇于他人参与走私,属共同犯罪,受陈某指挥,各有分工,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走私的方式
2018年10月11日,按照指令,船开往公海一处接货点,从一艘外籍货轮上过驳白糖1000余吨;随后按指令开进唐山曹妃甸港卸货两次,再到山东石岛锚地补给,之后再次赴公海接货。
11月6日晚,船按坐标行驶至黄骅大河口附近海域,向一条平板船卸载白糖318.32吨。次日凌晨因有海警船巡逻,停止卸货并逃逸。
这一段的证据不是口供,是航迹。 判决查明:为逃避海关打击,该船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全程关闭,航海日志从未填写,装卸货也未向海关申报。执法机关查获的两处白糖分别是318.32吨与957.54吨,合计1275.86吨。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829896.33元。
“我只是打工的”,为什么没用
三个人的辩解方向一致:不知道是走私、只是听指挥干活、没分到多少钱。
判决的处理是:认定从犯,但不认定无罪。
道理在于这一款条文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惩罚的是”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外的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标准即成立。它不要求你必须是货主、必须是出资人,只要求你参与了走私行为并知道在做什么。
在本案里,”知道”几乎是事实推定: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全程关闭、航海日志空白、不申报、公海过驳、深夜向平板船卸货——这套操作没有任何一项属于正常航运。身在船上、执行这些操作,很难主张”不知道”。
从犯的认定带来的实际好处是可见的:偷逃税额483万元在条文里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很高,而三人最终落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这是”减轻处罚”的结果,不是”从轻”。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判决里还有一段:船主张某申请发还扣押的船只,法院审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明知该船被用于走私,故予以发还。
这条对普通人意义不小: 出租、出借自己的财物,只要不明知用途,通常不被当作犯罪工具没收。但反过来,一旦”明知”,船、车、账户都可能被认定为作案工具。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你刚接到”上船、跟车、押货”的活儿,报酬明显高于市场价—— 这一步最要紧的是问清三件事:货物是什么、为什么不走正常报关、为什么要求关掉定位设备。任何一项答不上来,风险都不在你想象之外。
如果你已经被查,重点在三处: 你在船上的具体职责与指令来源(谁安排、谁付钱)、你是否参与了规避监管的行为(关设备、不填日志、不申报)、以及能否提供被胁迫或被隐瞒的证据。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雇佣与报酬记录、通讯记录与指令截图、船舶或车辆权属证明、出入境与航迹资料、是否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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