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内幕交易罪怎么判?董事长秘书买股票赚10万判三年,同案另一人无罪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同一份内幕信息,同一只股票,同一起案子里的两个被告——一个判了三年缓四年,罚金12万;另一个,无罪。

这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刑初102号判决。它把”内幕交易”这道门的两侧,照得非常清楚。

第一问:这条罪名到底管什么?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要素:特定身份(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者)、信息未公开、据此交易。

本案的信息是什么?一家上市公司拟收购美国教育资产,2014年7月28日形成,2014年11月20日停牌,2015年5月8日公告终止重组并复牌。证监会认定函明确:这件事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于2015年5月8日。

这个时间区间,就是”敏感期”。

第二问:秘书兰娇为什么有罪?

判决认定:她是董事长的秘书,经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她利用工作便利,通过密拍收购文件、偷听收购信息的方式获知重组消息和确切的合同签订、停牌时间;敏感期内向董事长借款60万元,在2014年9月12日、11月20日两个节点之前,用本人账户多次累计买入29.2万股,买入金额197.511万元,非法获利10.859458万元。

判决的表述很简洁: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该信息在敏感期内大量购买该股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内幕交易罪。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从轻处罚。

这条链是完整的: 身份有认定函、信息来源有手段、资金有银行流水、交易有账户明细、获利有计算结论。

第三问:侯永丽为什么无罪?

她的交易规模大得多:敏感期内累计买入202.7067万股,买入金额1558.4196万元,非法获利177.881878万元;还让亲属朋友突击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账户分散买入。

但判决写的是: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原因集中在两点:一是无法证明她从兰娇处刺探获知了内幕信息——两人都不承认,通话与聊天记录也没有形成闭环;二是她的主体身份不成立——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又不能证明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这就是这类案子最要紧的分水岭: 行为异常(突击开户、集中买入、金额巨大)能提供线索,但定罪要靠”她怎么知道”这一步的证据。这一步断了,罪名就搭不起来。

第四问:那”否认”是不是就安全了?

不是。本案兰娇也否认曾向侯永丽说过重组的事,但她自己承认了交易和使用内幕信息,加上身份被认定,罪名成立。

而侯永丽之所以能脱身,不是因为她否认,是因为控方的证据链在”信息来源”上断裂。

实务上,这类案件的证据通常来自三处: 证监会的认定函(信息性质、形成与公开时间、知情人范围)、交易数据(开户时间、资金流向、买入节点与信息进程的重合度)、以及通讯与资金往来(谁告诉了谁、有没有对价)。

三处都指向同一方向,才叫证据确实充分。少一处,往往就是”存疑”。

第五问:敏感期里的”巧合”怎么解释?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值得记住:侯永丽的买入节点,与内幕信息的推进节奏高度吻合——停牌公告前突击开户、集中买入。

这种吻合在实务中被称为”交易特征异常”,是立案的重要依据,但它本身不是定罪依据。它解释的是”为什么查你”,不直接回答”你怎么知道的”。

如果拿不出信息来源的证据,异常交易只能说明”很可疑”,不能说明”有罪”。反过来,一旦信息来源被证实,异常交易立刻变成最有力的印证。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你是被调查的一方,现在还在配合阶段——这一步最要紧的是分清自己被放在哪一类:是被认定为知情人(身份+职责范围内获知),还是被指控”非法获取”(刺探、窃听、他人泄露)。

两类人的辩点完全不同:前者争的是”信息是否已公开、交易是否基于该信息”,后者争的是”有没有获取行为、有没有证据证明获取”。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任职与职责文件、信息形成与公开的时间线、账户开立与资金流水、敏感期内的通讯记录、是否有他人指使或分成约定。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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