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接过一单煤炭加工业务,活儿是真干的,账却没法入——团队没有开票资质。于是找一家洗煤公司”买票”。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4)冀0108刑初798号判决,把这条路走完的代价算得很清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九万元。
判得这么重,有两个原因叠加:一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与税额,二是这次犯案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
第一步:业务是真的,票是假的
判决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经人介绍,承接了一处煤炭加工基地的原煤采购、发运和洗选加工业务。王某甲团队不具备开具煤炭业务发票的资质,为”解决入账问题”,2021年9月与一家洗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定按票面金额的10%支付费用;因当时有返税政策,对方核算后仍有利润,双方谈成。
这一步是最典型的实务形态: 有真实业务、没有开票资格、通过第三方”配票”平账。很多人以为”我确实干了活,只是票从别人那里来”,性质不一样——票是真的,交易关系是假的。
第二步:103份、1.29亿、1295万
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该洗煤公司先后多次向天津一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司法审计查明:
共103份,票面金额(含税)累计11261.9386万元,税额1295.621279万元。
同期资金也有回流痕迹:洗煤公司实际留存天津公司转入资金1205.45022万元;2021年12月8日至18日,又分六笔共1899万元转给王某甲团队用于投资采购煤炭。
这一步说明为什么”买票”能单独成罪。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它不要求你再虚开一次,只要你”买”,就成立。
第三步:投案,但正好在缓刑期内
2023年10月17日,王某甲自动投案;同月13日,王某乙被抓获到案。判决认定王某甲系自首,王某乙系从犯,二人都认罪认罚。
但另有一项事实:王某甲在2020年5月29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外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十九万元(已缴纳)。
于是判决的处理是:撤销原判缓刑,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九万元。
王某乙的判决是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三万元。
这一步是最该记住的地方:缓刑不是”结案”。 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旧账会一起翻出来,原判的三年实刑重新生效,与新罪并罚——本案四年六个月的绝大部分,来自这次”并罚”。
三个容易踩错的认识
第一,”业务真实”不能当挡箭牌。 本罪打击的是发票的取得方式,不是业务是否存在。业务真实、票据虚假,恰恰是这类案件的常态。
第二,”按票面10%付费”本身就是最直白的证据。 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却有按比例结算的”手续费”,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不一致,是最常见的认定路径。
第三,二百零八条还有一句后半段: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买来之后再开出去,罪名会变成更重的那一个。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你正在为”入账”发愁,有人给你介绍”配票”渠道—— 这一步最要紧的是想清楚:票面金额的10%买来的不是发票,是一条犯罪线索。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样对不上,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如果你已经被查,重点在三处: 有没有真实业务与真实货物(这决定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票是从谁那里来的、钱怎么走的;以及——是否处在缓刑、假释或者取保候审期间,这一项直接决定量刑的起点。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购销合同与过磅单、运输与仓储凭证、银行流水、发票清单与开票方信息、此前的判决书与缓刑执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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