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一辆三轮车在家门口卸货,货物突然爆炸燃烧,司机被大面积烧伤,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院里存放的另一批货也接连爆燃。
辛集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1刑初148号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年(缓刑一年)、一年(缓刑一年)。
案子背后是三方:无证生产的厂主、无资质接活的”处理人”、以及那批没人说得清的化工原料。这篇按三方责任拆开讲。
厂主这一方:没有证,先输一半
判决查明,被告人董立航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租用一家化工公司的厂房,购买氯酸钠、活性炭固体、醋酸钠液体等化工原料,生产阻燃剂等产品。
这一句里有两个致命的点: 一是”未取得许可证”,二是”租用他人厂房”。前者决定行为的违法性起点,后者决定了出租方同样会被调查。
对做化工、涂料、胶黏剂、清洗剂这类小厂的人来说,这一条尤其要记住:危化品的”经营许可”和”生产许可”是两件事,少一个都不行。
接活这一方:850元一吨的”处理”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郭志峰、王占行以谋利为目的找到这家公司,与董立航达成口头协议:把存放在仓库的化工原料运走处理掉,每吨850元。二人没有运输、处理危险化学品的资质,董立航也没有核实二人的资质。
11月9日,二人从厂里运走19.6吨不明危险化料,存放在辛集市善城村西一处院内(原供销社院子)。
这一段是这类案件的典型链条: 厂主要清库存,有人报价接活,双方都没看资质。价格是唯一谈过的内容,安全是唯一没谈的内容。
出事那一刻:卸车
11月10日14时许,郭志峰、王占行等人驾驶三轮车、铲车,把存放在善城村西院内的化料运到小章村郭志峰家门口卸车。卸车过程中,车上物品发生爆炸燃烧,驾驶三轮车的马某身体大面积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辆三轮车内的物品和存放在善城村西院内的物品,也相继爆炸燃烧。
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现场提取物中含氯酸钠、五水合硫代硫酸钠、二水合硫代硫酸钠和木炭,其中氯酸钠属于危险化学物品。
法院为什么定这个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的表述是:三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处置危险化学物品,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注意这是过失犯罪。 它不要求你故意引发爆炸,只要求你违反了管理规定,并且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我不是故意的”从来不是这个罪名的辩点,”我有没有违反规定”才是。
三个人都判缓刑,靠的是什么
判决列了三项:三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三人均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郭志峰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
最终落在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全部适用缓刑。
这里可以看出一条实务规律: 在过失类、后果已无法挽回的案件里,自首与赔偿谅解的分量极重——因为它们对应的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关系修复”这两个缓刑的核心判断。
现在该做什么
如果你是厂主: 先把证照与库存盘清楚——哪些是危化品、有没有经营与生产许可、仓库是否符合条件。出问题后第一时间要做的不是解释,是止损与留证。
如果你是接活的人: 报价之前先问资质。没有危化品运输、处置资质而接活,一旦出事,运输、处置的每一个环节都会被逐项审查。
如果你是出租厂房的一方: 承租方生产什么、有没有许可,必须有书面记录。本案虽未追究出租方,但实务中”明知”与否是分水岭。
如果事故已经发生: 立即固定现场与货物来源证据,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尽早启动赔偿协商。这三件事的先后顺序,往往决定最后是实刑还是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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