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石家庄新华区,一个男青年在QQ的兴趣群里加了个好友。对方说自己叫张梦瑶,是个女孩。
聊了几个月,两个人成了恋人。
判决书对这一段的记述很省:被告人谎称自己系女性、姓名为张梦瑶,与被害人成为好友,并建立恋爱关系。
这半年里,“张梦瑶”其实是一个男人。1997年出生,姓任,河南洛阳人,初中文化。
王城公园那一面
网上聊得再热,总要见面。
2018年秋天,他去了洛阳,在王城公园见“张梦瑶”。
来的是一个姑娘。
判决书上是这么写的:被告人指使其女朋友胡某某假冒张梦瑶与被害人见面,进一步骗取信任。
“进一步”这三个字很关键。在这之前,他已经信了;这一面之后,他信到底了。
一个网上的女朋友,肯让你跑到她的城市见一面,还带着人去公园——这种“证据”,比一百句情话都硬。
而在王城公园里站着的那两个人,一个是他的“女朋友”,一个是“女朋友”真正的女朋友。
仙女
恋爱的账,是从小额开始的。
微信转账、支付宝转款、花呗借呗还款——判决书列了明细,一共43546.9元。
然后是更要紧的东西: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
他把这些信息拿到了手,以被害人的身份,把被害人的银行卡绑到了自己一个昵称为“仙女”的微信号上。
2019年3月8日到14日,七天,17次转账,从这个账户转出14万元。
其中8.8万元买了一辆车。雪佛兰,豫C牌照。
一个人用别人卡里的钱,买了一辆能开着走的车——这是整个案子里最像“真的有一笔钱”的动作。
3月15日
2019年3月15日,被害人报案。同一天,公安立案侦查。
后面是追钱。
“仙女”的财付通账户被冻结;那辆雪佛兰被变卖,卖车的钱追回来了;帮着办买车的中介,把中介费也退了。三笔加起来12万,返还给被害人。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的亲属又代为退赃2.3万。
到此为止,一共挽回143000元,被害人对他的行为表示谅解。
43546.9加14万,是183546.9元。追回来的14.3万,还差四万出头——这四万,判决书的主文里单列了一行,责令退赔。
检察院指控了两个罪名
起诉的时候,公诉机关给了两个罪名。
一个是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指着那14万:趁人不知道,秘密转走。
一个是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指着那四万多。
被告人当庭只认一个:钱都是骗来的,我认诈骗,不认盗窃。
辩护人的话说得更完整:他冒充女性取得信任,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产的控制权,把控制的财产占为己有,这是诈骗行为的最后一步。盗窃最要紧的特征是“秘密”——可被害人是自己把身份证、银行卡绑到那个微信上的,那一刻他知道,或者至少应当知道自己卡里的钱已经在这人手里了。
法院:不是盗窃,是诈骗
法院采纳了这个意见,把盗窃罪去掉了。
判决书“本院认为”这一段写得很直接: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财物共计183546.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在骗取被害人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后擅自转出银行账户钱财的行为指控为盗窃罪,定性不准确,应当定性为诈骗罪。
大白话说就是一句话:盗窃是“你不知道,我拿走”;诈骗是“你信了,你自己交出来”。
这14万,转账的手是被告人动的,但把卡交出去的手是被害人动的。被害人是被“张梦瑶”骗着绑的卡,绑的那一刻,这笔钱的钥匙就交出去了。
在刑法里,这个区别不只是标签。它决定一个案子的数额怎么算、档次怎么定——也决定一个人是“偷了钱”,还是“骗了钱”。
三年六个月
最后的判决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十八万多,属于“数额巨大”,对应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年六个月,落在这一档刚过起点的位置。
往上推的情节是:以恋爱为名、持续半年、两次虚构身份、还拉了女朋友来演一场见面——不是一次冲动,是一套做下来的流程。
往下拉的情节是:当庭自愿认罪;十四万三已经退赔到位;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两边一抵,刑期停在三年六个月。
那四万多的缺口,另有一行:责令退赔被害人40546.9元。
这个案子最值得记住的不是“网恋有风险”这五个字,而是:一个人可以同时是两个人的谁,还可以让第三个人替他去见第四个人。在手机上,从头像到称呼到生日,都可以是编的;只有在公园里、在转账记录里、在银行流水里,才会留下真的东西。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本案依据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5刑初753号刑事判决书整理,当事人已化名。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