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故意伤害案:三个人拿着菜刀去报复,砍的却是正在吃饭的司机

五万块砖

2016年4月,呼和浩特和林格尔县盛乐镇林场村,鸿运砖厂。

张某某和砖厂的承包人孟某某闹翻了。按判决书的写法,两个人”产生纠纷并打斗”。开庭时证人说得更细:砖厂的五辆电动三轮车曾在张某某的院子里被发现,他去砖厂要五万块钱的砖,谈不成动了手,他要开车撞人,孟某某跳到车盖上,把他的奥迪车前挡风玻璃砸了。

那年张某某五十一岁,住赛罕区。

事情到这里,还只是两个生意人之间的冲突。一个月后,它变成了另一种事。

晚上十点

2016年5月25日,晚上十点左右,张某某叫上了两个人:刘伟强,五十四岁,1979年因为抢劫罪、盗窃罪被判过四年;杨某某,五十岁。

三个人带了菜刀,还带了一根擀面杖。

他们要去找孟某某。

门被砸开

晚上十点,砖厂的宿舍里,大车司机李某某刚和妻子黄某某准备吃晚饭。

门被砸开了。两个人闯进来,走在前面的那个,一进门就举刀朝黄某某的脸砍下去。她躲开了,人吓晕在地上,醒过来的时候只看见一地血。

接着刀转向李某某。脸上两刀,他抬手挡,右手被砍中。

第三个人刘伟强没有进屋,他拿着锹把,把平房的窗玻璃砸了七块。

当天夜里十一点十九分,派出所接到报警。鉴定结论是:李某某面部瘢痕,轻伤一级;右手功能障碍,轻伤一级。

他们砍错了人

这是这份判决书里最扎人的一句话:李某某与张某某、孟某某之间的纠葛无关。

他们带着刀和擀面杖,深夜摸到砖厂,要找的是一个叫孟某某的人。刀落下去的,是一个正在吃晚饭的司机和他妻子。

孟某某那天晚上在不在砖厂,判决书没有写。写了也没意义——法律不看这一层。

十七万

案发之后,张某某的家属赔了李某某医疗及相关费用十七万元。李某某出了谅解书,砖厂承包人孟某某也出了谅解书。

2017年3月13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刘伟强,八个月;杨某某,八个月。

三个人,一个九个月,两个八个月。

为什么砍错人也一样定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条里没有”必须是仇人”这一条。故意伤害保护的是人的身体,不是某段关系。你冲着甲去,砍到的是乙——只要乙的身体被你的刀伤了,故意伤害罪就成立。刑法理论上叫对象错误,处理原则很简单:不影响定罪。

这也是很多人想不通的地方:”我又不认识他,凭什么定我的罪?”答案是:正因为不认识,才更没有理由砍他。

为什么主犯和从犯只差一个月

本案三个人是一起去的,共同犯罪。法院认定张某某是主犯——他纠集人、准备工具、带路;刘伟强、杨某某是从犯——一个砸窗户,一个跟着进门。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但最后只差了一个月。原因在量刑的起点上:本案是轻伤一级,落在”三年以下”这一档。三个人都认罪,家属赔了十七万,被害人谅解——所有的从轻情节用完之后,量刑已经落到了这一档的底部。从犯”应当从轻”,能减的空间只剩一两个月。

换句话说:不是从犯的价值低,是整体刑期已经压得很低了,减不动了。

这案子留下三句话

第一,找人报复,最坏的结果往往落在不相干的人身上。 这个案子里受伤的是司机和他妻子,他们没有参与任何纠纷。

第二,深夜、结伙、持械,是这类案子最典型的三件套。 三样凑齐,即使伤情只是轻伤,也很难拿到缓刑——本案三个人都是实刑,最长的九个月。

第三,轻伤档的跨度比大多数人想的大。 三年以下,意味着从管制、拘役到三年都可以。赔不赔、谅不谅解、认不认罪,在这条宽阔的区间里能挪动的距离,比在重伤档里大得多。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本案依据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7)内01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整理,当事人已化名。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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