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这个罪名不太常被提起,但它有一个非常清晰的界线:卖淫嫖娼本身是治安违法,拘留、罚款;可一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去卖淫嫖娼,性质就跳到刑事,罪名是传播性病罪。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判过一起((2019)内0104刑初377号):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这篇我不讲故事,就用五个数字把这条线讲清楚。案件细节按法律规定一律不作描述,只说认定和判罚。
5月15日:一份检验报告单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在呼和浩特市一家医院被诊断为梅毒阳性,并接受了治疗。
这一天在判决里的分量,比后面所有情节都重。
因为传播性病罪的核心要件是”明知”——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才构成本罪(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而”明知”怎么证明?靠的就是这份诊断记录:哪家医院、哪一天、什么结论、有没有治疗。
换句话说,从拿到报告单那一刻起,”我不知道自己有病”这个辩解就不成立了。这也是这类案子最常见、也最无力的辩解方向。
三到七天:报告单之后的动作
诊断之后,被告人没有停止,仍然继续从事卖淫活动。判决认定其在此期间有两次行为,分别发生在5月18日和5月22日。
这几天的时间差,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它把”明知”从一份纸面上的诊断,变成了行为上的选择。
法律上,传播性病罪惩治的就是这个选择。它不要求真的把病传给别人,也不要求对方已经被感染——只要明知自己患严重性病仍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就可以构罪。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以为”没传给别人就没事”。
200元与500元: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分界
判决记载的两次收费分别是200元和500元。
如果只看这两个数字,这是一起典型的治安案件,按治安管理处罚处理。但加上”明知患严重性病”这个前提,同样的行为就变成了刑事案件。
这也是我在办案时反复解释的一层关系: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不是按”收多少钱”分的,是按”你身上带着什么、心里知道什么”分的。
四个月与一千元:量刑为什么这么轻
判决结果是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2019年6月8日羁押之日起算。
四个月在刑事案件里属于很轻的结果,原因有三个:一是本罪法定刑本身不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本案没有证据显示造成了他人感染;三是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供述、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法院酌定从轻。
但这仍然是一个刑事判决。拘役也是刑罚,会留下犯罪记录,与行政拘留完全不是一回事。
第三百六十条:这条法律管的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写得很短: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本人患有严重性病(法条列举了梅毒、淋病,”等”字覆盖其他严重性病);二是本人明知;三是实施了卖淫或者嫖娼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明知”不是靠本人承认,而是靠客观证据推定:医院的诊断、治疗记录、检验报告单、本人的供述、以及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本案的证据链就是围绕这一条搭起来的。
两个常见问题
问:如果确实不知道自己的病情,还构成犯罪吗?
答:不构成。本罪要求”明知”。但实务中,”不知道”要有客观依据支撑——比如从未就诊、没有检查记录、没有明显症状。如果医院已经出具阳性报告、本人也接受了治疗,”不知道”基本不会被采纳。
问:如果对方是自愿的,还构成犯罪吗?
答:构成。本罪保护的是公共卫生秩序,不以对方是否同意、是否知情为前提。对方同意,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判断这件事,先看三件事
第一,诊断时间点:报告单是哪一天出的、在哪家医院出的。这份记录直接决定”明知”这一环能不能成立,是整案的支点。
第二,诊断之后的行为次数:从报告单到被查获之间发生了几次、有没有第三方陈述和监控固定。次数越多,”明知”越难否认。
第三,本人的陈述:到案后是主动交代还是被问出来。前者可以评价为坦白甚至自首情节,后者只有坦白。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医院检验报告单、就诊记录、传唤或拘留通知书、本人对诊断结果是否知情的陈述。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