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怎么判?给局长开车的司机收了7万,免予刑事处罚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先问一个问题:一个给领导开车的司机,帮人牵了个线,让工程落到了熟人手里,事后收了7万元。这算受贿吗?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他又不是官,收的也不是公款,怎么会是受贿”。

石家庄鹿泉区人民法院2018年判的一起案子,给的答案是:构成犯罪,罪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最终免予刑事处罚((2018)冀0110刑初116号)。

这篇我不按案情顺序讲,就按”如果这件事轮到你”的思路,一层一层往下推。

有人托你”跟领导说句话”,你去不去?

先把这类案子的入口讲清楚。

2010年6月,石家庄市司法局机关食堂要改建。一个姓曹的承包人想接这个活,找到了被告人——他是时任市司法局局长的司机。两人谈的条件是:由被告人去协调关系,承包方负责设计和施工,事成之后按工程利润的30%给好处费。

后面的事在判决书里写得很细:他去跟局长说了,局长同意;局里安排计财处对接,走了招投标程序,承包人挂靠的公司中标,合同造价78万元,施工方案变更后追加,最终结算140余万元。工程2010年6月开工、9月底竣工,2011年3、4月间,承包人把7万元现金给了他。

注意这里的分工:官不是他当的,事不是他办的,但”这个人能把话递到该听的人耳朵里”,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变现的资源。

“我不是官就不算受贿”,错在哪?

这是这类案件里最常见的误解,也是刑法专门设一个罪名的原因。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犯罪。

这一条有三个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七年以上。

判决认定被告人”利用其是原石家庄市司法局局长王某司机的职务便利,通过王某给曹某介绍承揽工程,收受曹某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司机、秘书、老下属、亲属、常在一起的朋友——法律上把这些人归到”关系密切的人”这一类,单独定罪。不是”我不是官所以没事”,而是”你借的是官的力”。

体制内待过的人,要多想哪一层?

这里有一条实务上的分界线,绕不开。

如果收钱的人本身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和那位领导有共同的收受财物的故意、一起分了这笔钱,那性质就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而可能按受贿罪的共犯处理——刑期比这个罪名重得多。

判断的关键不在身份,在有没有通谋:事前商量过没有、钱怎么分、事怎么办。本案里,判决认定的是他单独收受、单独占有,所以定的是388条之一,而不是受贿罪共犯。

这一条界线,我在会见时一定会和家属问清楚:钱是谁收的、有没有跟领导说过、事后有没有分给对方。答案不同,罪名和量刑档就完全不同。

被纪委找去谈话,这一步该做什么?

这一步最要紧的,是把”我配合了”这句话变成卷宗里的东西。

本案被告人最后能拿到免予刑事处罚,靠的是三项情节叠加:市纪委立案审查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待自己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事实,同时检举了那位局长的受贿事实——法院认定他构成自首、立功;此外他主动退缴了赃款。判决引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

自首、立功这两个情节在本案里是决定性的。7万元对应的量刑档本来是三年以下,”三年以下”再叠加自首、立功、退赃,才有空间走到”免予刑事处罚”这一步。如果换个到案方式——被带过去、问一句答一句——结局大概率不是这样。

需要提醒的是:谈话阶段”主动交待”和”被问出来”在卷宗上留下的记载完全不同,前者是自首的书面依据,后者只是坦白。这两者的差距,在本案里就是”有没有案底”的差距。

带什么材料,能看出这件事的走向?

如果你是家属,想弄清这件事的走向,四样东西最有用:一是本人在单位或领导身边的实际身份和职责(司机、秘书、临时聘用,认定”关系密切”的方式不一样);二是钱款的流向和去向(谁收、收多少、有没有分给别人);三是到案方式(主动到案、通知到案、被带走);四是请托的事项本身是否违规(工程有没有走完招投标程序,这一项决定”不正当利益”能不能认定)。

那到底该怎么看?

这类案子最容易被低估。当事人往往觉得”我只是帮忙说了句话,钱是人家硬给的”。

但判决书上的逻辑很简单:你借了别人职务上的影响力,替人办了事,收了钱,这就是犯罪。至于是谁当的官、钱最后怎么花,不影响定性,只影响量刑。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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