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每年九月底到十月中,呼和浩特往返额济纳的火车票,是全内蒙古最紧俏的一张票。胡杨林黄的那二十天,一票难求。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判的一起案子,就发生在这条线上。判决结果是:被告人犯倒卖车票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2020)内7102刑初9号)。
这个案子最值得看的地方,是它几乎全由数字构成。所以这篇按数字讲。
100元、80元
2019年8月底,有人联系被告人张某,要他买2019年10月1日至12日的呼和浩特往返额济纳K7911/K7912次列车车票。
双方约定的加价规则是:10月1日至5日的票,每张加收100元好处费;10月6日至12日的票,每张加收80元。
这两个数字是本案定性的起点。倒卖车票罪的核心是”以营利为目的”,加价就是营利的外化。加多少不影响构罪,影响的是量刑和罚金。
顺便说一句:加100块听起来不多。一张硬卧上铺238.50元,加100元是四成多的加价。
11万元
为了这几百张票,对方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张某11万元,作为票款和好处费。
时间是9月6日2万元、9月18日1万元、9月25日8万元。
这11万元的性质,不是”利润”,是”预付的票款加好处费”。判决在认定数额时,用的是另一套算法——票面金额,后面会讲。
384张
张某拿到钱之后,走了一条相当长的链条:通过他人购买呼和浩特至额济纳的往返车票,再通过另一人从驻马店火车站取票,然后通过顺丰速运分三次寄给对方。
三次寄票的数量是:2019年9月25日284张、9月30日13张、10月7日87张,合计384张。
注意这几个环节:买票的人、取票的人、寄票的人,各自在不同地方。判决把这些环节全查清了,用的是车票、交易清单、快递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二十多名证人的证言。
链条越长,留下的痕迹越多。这是这类案子最典型的取证特点。
238.50元
判决在计算涉案数额时,采用的标准是”最低票面价值”:每张按硬卧上铺票价238.50元计算。
384张×238.50元=91584元。
这个算法对当事人是有利的——按最低票价算,不按实际加价后的成交价算。但它同时说明一件事:涉案数额看的是票面,不是你赚了多少。
300多张、20.2574万元
第二笔:2019年9月,另一人联系张某,由张某倒卖给他呼和浩特往返额济纳的车票300多张,通过顺丰分七次寄出(9月4日至28日),对方支付票款和好处费202574元。
这300多张按同一标准计算:300×238.50元=71550元。
这一笔的关键信息是流向:这300多张票,后来被转给了第一笔里的同一个人使用。也就是说,同一批紧俏车票,经过两道手,最终流向同一个地方。
2.2407万元、9000元、2.53万元
第三笔数额最小,但结构最清楚。
2019年9月,第三人经中间人介绍找到张某,由张某倒卖车票给他,票款22407.50元由他自己支付。他给中间人好处费9000元,中间人给张某好处费25300元。
三层关系,三次加价。这一笔把”倒卖”的商业结构完整暴露出来:票源方、中间人、终端买方,每一层都在加价。
18.55415万元
三笔加总,判决认定涉案票面金额共计185541.50元。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8.55万元这个数字,决定了两个结果:一是”情节严重”成立,二是一年以下的刑期空间。
19万元
罚金判了十九万。
这个数字不是随手写的。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罚金幅度是”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18.5541万元的一倍是18.5541万元,五倍是92.77万元。判十九万,就是踩在最低倍数的下沿。
这是本案最值得记住的一组对比:涉案票面18.55万元,罚金19万元——罚金比票面金额还高。加上十一个月的刑期,实际代价远超他赚到的好处费。
十一个月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十九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从轻的依据是: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
判决还列了没收清单:银行卡十二张、手机一部、U盘二个、黑色内存卡一个、加密狗二个、售票日记录本一个,依法没收;营业执照、火车票代售资格证书、发票专用章、手章、另一部手机和两张身份证,发还被告人。
这份清单里有两个东西值得注意:营业执照和火车票代售资格证书。
它们说明,被告人是具备代售资质的经营者。有资质、有门店、有系统,照样构成本罪——代售资格是经营的许可,不是加价倒卖的特许。
如果你手上也有个代售点
这几件事现在就该核对一遍:
一是加价规则。代售点收取的手续费有明确标准,超出标准的部分,就是”加价”。这个界线不在”别人也这么干”,在票面上的收费项目和金额。
二是票源与流向。同一批紧俏车票,短时间内大量流向同一个人、同一个旅行团、同一个中间人,系统里都留痕。
三是账目与流水。本案认定的数额走的是票面金额,但侦查时先查的是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记录和售票日记录本——这些是重建交易结构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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