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有一类生意看着很”合规”:证是真的、货是真的、报关单也是真的,唯一不对的地方是——证不是自己该用的。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7年判的一起案子,把这件事的后果摆得很清楚:三家公司的四名负责人,因为一张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分别被判五年、五年、三年、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到十万不等((2016)内0103刑初225号)。
案子里的数字很有意思:一条线进了1893.737吨,另一条线进了2137.322吨,加起来四千多吨废塑料。前者两个人判了三年,后者一个人判了五年。同一份许可证、同一种货、同一个法院,刑期差了两年。
差在哪?这篇就讲这个。
先说这条罪名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另有一条容易忽略的: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证明”这两个字,就是本案那把许可证的位置。
两条线,两套数字
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拆成三条并行的线。
第一条是证主。呼和浩特一家金属材料公司持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的”利用企业”就是这家公司。但它的经营范围里只有废旧金属、废旧家电回收这类项目,没有生产加工;证人证言也证实,这家公司一直没有正式生产加工。也就是说,它有证,没有用证的能力。
第二条是天津线。天津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与这家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使用后者的许可证进口废塑料1893.737吨,进口后自行销售。这条线上的两个人,是贸易公司的负责人。
第三条是大连线。大连一家国际贸易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借用同一张许可证进口废塑料2137.322吨,自行销售。这条线上的法定代表人,判得最重。
三条线在判决里的定性是同一句话:逃避海关监管和国家有关固体废物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
为什么”借证”等于”走私”
这是全案的核心,也是当事人最容易错判的地方。
辩护人提过一条很有代表性的意见:大连这家公司是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合法持有企业,不应按走私犯罪处理。
法院没有采纳,理由写得非常具体:
《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使用。本案中,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是呼市那家金属材料公司,进口商分别是天津和大连两家公司——所以只有呼市这家公司,才是许可证的合法持有企业。
注意这个逻辑:在”进口商”和”证载利用企业”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律认的是证载的那个企业。进口商的名义再正当,只要货不是给证载企业用,就是冒用。
法院还补了一层主观认定:大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己供述,知道证载企业没能力要货时,一部分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当时就决定进口后自行处理;后面几批本可以中止而没有中止;原本准备按每吨50元给证载企业感谢费,最后没有给。这几点合起来,说明他在货物报关之前就已经明知:证载企业不要货,货是自己要卖的。
结论:这是冒用他人许可证、向海关虚报事实隐瞒真相,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五年和三年,差在哪
现在回到开头那个问题。
判五年的两个人:一是证主公司的负责人杨某,二是大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鲁某。
判三年的两个人:是天津那条线的两名负责人,吕某和刘某。
判决书里给的原因是明明白白的一句话:被告人吕某、刘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减轻”和”从轻”不是一回事。从轻是在同一档里往下走,减轻是往下一档走。本案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是五年以上;要判到三年,只能走减轻。
法院还认定,四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这一项四个人都有,所以它不产生差距——产生差距的只有自首。
至于证主杨某为什么判五年:判决认定他明知自己的公司没有生产、利用固体废物的条件和能力,却出于谋利目的,相继与两家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与他人通谋非法转让许可证,为走私提供方便,以走私犯罪的共犯论处。双方确认,为使用许可证支付了5.2万元费用。
五万二,换来五年。
公司注销了,人还在
这个案子还有一处值得记住:判决书开头说,本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三家公司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但三家公司已被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所以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不再追诉。
这句话的意思是:单位没了,责任不会跟着消失。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本来就写了,单位犯罪要罚单位,也要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注销只是让”罚单位”这一项无处落地,人的那一份还在。
实务里我见过不少当事人抱着相反的想法:公司已经注销好几年了,以为事情过去了。这个案子说明,注销不解决问题,反而常常是办案机关认定”单位无法追诉、只追个人”的直接依据。
一句话提醒
废塑料、废五金、废纸这类再生资源进口,是国家有严格管制的领域。许可证不是一张可以出借的资质文件,它绑定的是具体的利用企业、具体的加工能力、具体的用途。
证在谁名下,货就得给谁用。这一条守不住,后面所有的合同、协议、代理关系都只是包装。
如果你手上有进口许可证相关的业务往来,或者收到了海关、缉私部门的通知,先把三样东西找出来: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是谁、货物流向与加工记录能不能对上、报关时的经营单位与消费使用单位怎么填的。这三项决定了这件事是行政违规,还是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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