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卖花这件事,很少有人会想到刑事。进货、摆摊、标价、成交,一天的流水几百上千,最坏的想象也就是被市场监管罚款、货被扣走。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写的是另一个结果: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的一起案子,被告人是个体卖花的,判了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两千元((2023)冀0203刑初422号)。
这篇用六个数字讲完。
一、9株
2022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在唐山市路北区一家花卉市场当场查获金毛狗蕨9株。
9株,就是本案的全部涉案数量。没有采挖、没有运输、没有跨省贩卖的量,就是摊位上摆着的9盆。
这个数字说明一件事:这条罪名的门槛不在”数量巨大”。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档没有”数量较大”的前置条件,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本身就可能构罪。
二、二级
那9株植物经鉴定,均为蚌壳蕨科金毛狗蕨属金毛狗蕨。金毛狗蕨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等级为二级。
“二级”是本案的定性基础。这一条保护的对象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判断依据就是这份名录。名录里有的,就是保护对象;名录里没有的,另当别论。
这里有个常被误解的地方:很多人以为”保护植物”都是野生的、深山里的。实际上,人工繁育的个体,只要属于名录所列物种,同样受这条保护(人工繁育的特定情形另有规定,要看是否取得许可、来源是否合法)。
三、附录Ⅱ
判决还写了一层:金毛狗蕨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这一条对”明知”的认定很关键。
第三百四十四条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务中还需要证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是保护植物。CITES附录Ⅱ的物种,在国际贸易中需要许可证明;国内经营这类物种,也有一套来源合法性要求。
一个长期做花卉生意的人,进货渠道在广州等地的批发市场,货品是名录里的物种、又是CITES附录Ⅱ——这些事实叠在一起,”我不知道这是保护植物”这句辩解就很难站住。
判决认定的事实原文是:明知金毛狗蕨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仍对外出售。这个”明知”,是从进货渠道、品种特征、销售方式这些客观事实推出来的。
四、2000元
罚金两千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的罚金没有规定倍数区间,属于法官裁量。两千元对应的是本案的量刑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档的最轻处。
这个金额看着小,但它挂在一条刑事判决上。罚金可以在判决生效前预交(本案即”罚金已预交至本院”),缴了钱不等于案子没了:定罪记录照旧。
五、六个月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六个月是这条罪名第一档里偏轻的结果。从判决看,从轻的理由有几层:
一是犯罪未遂。9株是当场查获的,没有实际售出,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二是数量少。9株,在这个罪名的案件里属于低量。
三是到案与认罪。判决记载被告人2022年11月16日被抓获归案,案件适用的是简易或普通程序,认罪态度体现在量刑里。
未遂这一层值得单独说。很多经营类犯罪,货还在手上就被查了,这时候”未遂”是辩护的重要抓手——它直接影响量刑幅度,是能不能判到六个月、能不能争取缓刑的关键之一。
六、缓一年
缓刑一年,罚金两千元。
这个结果说明:这条罪名不是”一碰就实刑”。数量少、未遂、认罪,三个条件叠在一起,可以争取缓刑。
但缓刑的代价也要看清:缓刑考验期内如果再犯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缓刑会被撤销,原判刑罚开始执行。对做生意的来说,这一年里任何一次涉刑违法行为,都可能把这件事重新翻出来。
顺带说清楚:这条罪名和”采伐”不是一回事
第三百四十四条把几种行为并列写在同一款里:
采伐、毁坏——针对的是长在地里的、活着的;
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针对的是已经离开生长地的、在流通环节的。
本案定的是”非法出售”。对花店、花卉市场摊主、直播带货的来说,落在后半段。
这个区分对普通人很重要:你不需要上山去挖,只要在流通环节买了、运了、卖了,就可能触及这一条。而且”收购”和”出售”是并列的——买也可能构罪,不只是卖。
最后一句
这件事最值得记住的不是判了多重,而是起点很低:9株、9盆、一个花市摊位。
做花木生意的,有两件事成本最低、也最管用:一是查名录,进新品类之前先确认它是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不是CITES附录物种;二是留凭证,人工繁育的要有来源证明、检疫与经营许可,批发采购要有票据。
这两件事做到了,”明知”这一环就有了反证。做不到,一张鉴定意见就能把它推定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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