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迫劳动罪怎么判?沽源这起案子:扣了手机身份证、同吃同住盯着,三个人判了六个月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招工这件事,有些”管理办法”在一些老板眼里很正常:手机先收着别老玩、身份证押在队里、晚上住一块儿好统一叫早、谁偷懒就骂两句。

这四件事放在一起,性质就变了。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20年判的一起案子,三个人分别被判六个月、六个月、拘役五个月((2020)冀0724刑初175号)。这篇按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逐段读。

先说这条罪名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条有三个层次,每一层都能把人圈进来:

方法层——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三种方法任一即可;

行为层——强迫他人劳动;

协助层——明知还帮招人、帮运人、帮看着,按第一款处罚。

本案三个人,分别落在第一层和第三层。

“本院认为”第一段:三种方法,用了两种半

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20年7月19日至28日,被告人崔某雇佣多名工人在沽源县二道渠乡及附近村庄从事农田劳务,同时雇佣被告人罗某、曹某负责监管以及后勤工作。

期间三人采用扣押手机、身份证件及以金钱要挟等方式强迫工人劳动,对务工人员限制人身自由;罗某和曹某与工人同吃同住以防止工人夜晚逃跑;一旦工人怠工,即殴打、恐吓迫使其劳动。

这意味着什么:判决认定的手段,几乎把第一款列的三种方法全占了——

扣押手机和身份证,是典型的限制人身自由(切断了对外联系和离开的可能);

以金钱要挟,属于威胁(不给钱、扣工资、扣押押金,都是让人不敢走的压力);

殴打、恐吓,是暴力。

在实务里,只要”扣押身份证件”这一条成立,这个罪名基本就站住了。身份证是公民离开、住宿、乘车、找工作的必需品,扣住它,等于把人锁在一个圈里。

“本院认为”第二段:只负责看着的人,也是被告人

本案的罗某和曹某,判决表述是”负责监管以及后勤工作”——不是老板,是雇来干活的。

他们的具体行为是:与工人同吃同住防止逃跑;工人怠工就跟着一起殴打、恐吓。

这意味着什么:第二款那句”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覆盖的就是这种角色。不是出钱的人、不是拍板的人,只要明知别人在强迫劳动,还帮着看人、管人、动手,就按第一款处罚。

这一层是很多”打工的”最容易忽略的风险。很多人觉得自己只是听老板安排,拿了工资干活,不觉得自己是”犯罪”。但法律看的不是你叫什么岗位,是你做了什么。

本案里,罗某判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曹某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比老板崔某(六个月、罚金三千元)略轻,但没有本质差别。

“本院认为”第三段:伤情与时长决定了量刑档

判决记载:李某、党某、白某三人多次被崔某、罗某殴打。2020年8月6日,经沽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党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时间跨度:2020年7月19日至28日,共十天。

这意味着什么:本案落在”三年以下”这一档,没有升到”情节严重”。原因从事实就能看出来——

时间短(十天)、伤情轻(轻微伤)、人数有限(判决提到的被害人为三人)、没有造成更重的后果。

如果换成另一种情形:扣押时间长达几个月、涉及十几个工人、有人被打成轻伤以上、有未成年人或被拐骗人员参与,那就可能被认定”情节严重”,跳到三年以上。

这一档的界线,直接决定能不能争取缓刑。本案三个人都是实刑,因为六个月、拘役五个月的刑期本身就在实刑区间,而这类案件在缓刑适用上通常从严把握。

“本院认为”第四段: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有人会问:限制人身自由,不是非法拘禁吗?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与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的区别在于目的:

非法拘禁剥夺的是自由本身,目的是控制人;

强迫劳动剥夺自由只是手段,目的是让人干活。

本案的判决认定的是强迫劳动罪,因为三人的行为全部指向一个目的——让这些工人继续在农田里干活。

实务中两罪可能同时构成。如果拘禁时间很长、手段恶劣,检察机关也可能同时指控两个罪名,或者择一重罪处罚。本案按强迫劳动罪一罪处理。

你现在在哪一步

第一步,先把”扣了什么”理清楚。手机、身份证、工资、押金——扣押了哪些、扣了多久、有没有归还。这一项决定”限制人身自由”能不能成立。

第二步,把”谁做了什么”分开说。老板、监工、后勤、司机、做饭的,各自做了什么。协助层的人,辩护空间在”是否明知”和”协助的程度”。

第三步,算清时间和后果。拘禁几天、涉及几个人、有没有伤、伤到什么程度。这决定落在哪一档,也决定能不能争取缓刑。

手头如果有招工记录、工资表、住宿安排、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这几样凑齐,基本能判断这件事的位置。

最后提醒一句:在工地上、农田里、”看着人干活”这件事,法律上不是中性的。明知对方在强迫劳动还去帮着看,那就是第二款要处罚的人。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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