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怎么判?疫区生猪跨省调运,四人各判两年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动物防疫检疫不是”手续麻烦”的问题。呼和浩特回民区这起案子里,四个人为了赚差价,绕开检疫把疫区生猪运了进来——结果是各判有期徒刑二年,并连带赔偿二百余万元。

一、案子的经过

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刑初4号判决认定: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三人商议从辽宁省购进一批生猪发往呼和浩特市贩卖;杨某某联系到供货人邱某(另案处理),由邱某从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组织生猪货源。

当时辽宁省多地已经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限制疫区生猪跨省运输。 判决载明:三被告人明知疫区生猪不得跨省贩运,且不能开具跨省运输的A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为牟取非法利益,仍要求邱某负责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最终取得的是辽宁省内可以使用的B类证明。

判决同时认定:邱某又通过他人联系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场检疫员杨某(另案处理),杨某在没有实际检疫生猪的情况下开具了内蒙古自治区可以使用的B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此外,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实际运送地与检疫合格证明记载的地址不符,仍承运这批生猪,并中途更换检疫票据、逃避检查,完成了跨省运输。

判决认定的后果是:将感染有非洲猪瘟的生猪调运至呼和浩特市屠宰,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情节严重。

二、判决结果

四名被告人各犯妨害动植物检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同时判令:四名被告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人民币2079394.88元。

案号:(2019)内0103刑初4号,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9日判决。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三、337条:这个罪名的两档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个要点:

第一,不要求”已经出事”。 法条写的是”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只要有引起疫情的危险且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

第二,”国家规定”是前提。 本案认定的是违反关于疫区生猪跨省调运、检疫合格证明开具的国家规定。

四、庭审上被驳回的两组辩护意见

第一组:从犯。 辩护人提出部分被告人系从犯。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是:四名被告人经营生猪收购、贩卖生意多年或者从事生猪调运工作多年,对需要办理的手续和防疫、检疫规定较为熟悉,但为逃避检疫和追求利益最大化,明知疫区情况仍虚开证明、明知证明记载地址与实际不符仍承运并中途更换票据,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无需区分主从犯。

第二组:自首。 辩护人提出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也没有采纳: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外两名被告人在知道所运生猪已死亡后,没有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均没有自首的主动性。

这两组结论合起来,对行业从业者是一个明确信号:’这行干了多年、知道规矩’,在这里是加重评价的因素,不是免责理由。

五、两个常见问题

问:只是”跟着运货”的司机,也有风险吗?

答:本案第四名被告人的角色就是承运与更换票据。法院的认定是:他明知检疫合格证明记载的地址与实际运送地址不符,仍承运、仍中途换票逃避检查。“我只是开车”这句话,在”明知”被证明之后,很难成立。

问:为什么还要赔两百多万?

答:判决除刑事责任外,还判令四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机关的损失2079394.88元。这类涉及公共卫生与农业生产秩序的案件,刑事与公益赔偿往往是同时发生的——罚金只是一部分。

六、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是养殖、收购、运输、屠宰环节的经营者,最要紧的一件事是:把检疫合格证明的真实性与运输实际一致性留痕。 证明从哪里开出、记载的起点终点与实际运输是否一致、有没有中途更换票据——这些正是本案认定的关键事实。

如果已经被调查,先固定三类材料:检疫合格证明的原件与开具记录、运输凭证与路线记录、购销合同与结算流水。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立案或传唤材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调查材料、运输与过磅记录、赔偿与损失认定材料、有无前科、到案方式。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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