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弹药罪怎么判?老人留下75发军用子弹,呼和浩特这名退休职工判一年六个月缓二年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这起案子要从一位老人的去世说起。

被告人闫某,女,1957年生,中专文化,退休前在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邮电局工作,后来住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公公去世后,家里收拾遗物。老人的一包东西被带了回来,放在她家卧室的衣柜里。包裹里是子弹——75发,另外还有2个弹夹。

2020年6月11日,办案人员依法对她的住所进行搜查,这个包裹被发现了。

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75发子弹全部是制式子弹:16发”56式”7.62毫米步枪弹,36发”51式”7.62毫米手枪弹,11发”64式”7.62毫米手枪弹,10发”53式”7.62毫米步机枪弹,2发”54式”12.7毫米高射机枪弹。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103刑初494号判决:被告人闫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时间轴:这起案子是怎么一步步走到判决的

第一段|老人去世之后的那段日子。 收拾遗物时,老人的东西被带回并存放于被告人家中。判决书的表述是:上述子弹系被告人已故公公的生前遗物,后在被告人知情的情况下被带回并存放于被告人家中。

第二段|2020年6月11日。 办案人员依法对住所进行搜查,在卧室衣柜的一个包裹里发现子弹75发、弹夹2个。

第三段|2020年11月6日。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第四段|2021年11月3日。 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第五段|2021年12月8日。 检察机关以回检刑诉〔2021〕363号起诉书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认定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第六段|2021年12月27日。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这个罪名看的是”持有”,不是”来源”

刑法第128条第1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的重量落在”持有”这两个字上。它不追问东西从哪儿来、是谁留下的、当年花了多少钱——持有这个状态本身,就是构成要件。

本案里,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法院审理后认为”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三个常被问到的问题

问题一:老人的遗物,继承下来也算非法持有吗?

判断的落点在两件事上:知情,加上存放。 判决书用的表述是”在被告人知情的情况下被带回并存放于被告人家中”。知情并持有,就是持有。这里没有”因为是遗物所以不算”这一说。

问题二:放在家里,没动过、没用过,也算吗?

算。这个罪名不要求使用,也不要求转移。发现时东西在谁家里、由谁支配,这才是关键。

问题三:为什么最后是缓刑?

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又是初犯、情节较轻。刑法第72条第1款对缓刑列了四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些情节都往”可以宣告缓刑”的方向推。

需要说明的是,缓刑不等于无事。两年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再犯新罪或者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缓刑撤销、收监执行。

一句实在话

家里老人留下过军警装备、子弹弹壳这类东西的,最稳妥的处理方式是主动交给公安机关,而不是收进柜子里。 这类案子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当事人往往没有任何主观恶意,但”持有”这个客观状态一旦被查实,就要按刑法第128条来评价。

你现在在哪一步? 是东西刚被搜出、人还在取保,还是已经收到起诉材料——处境不一样,能争取的方向也不一样。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把”东西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由谁带回家的”这段事实说清楚,并保留能证明来源的线索。这一段直接影响法院对情节轻重的判断。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能说明来源的亲属证言或旧物照片。有这些,第一次沟通就能给出基本判断。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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