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破坏电力设备罪怎么判?偷了价值6480元的铜线,判了三年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夜里十点多,河边绿地,一个人带着液压钳、扳手和锤子,把一台变压器的外壳拆开,把里面的铜线掏出来卖掉。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这是”偷东西”。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的这起案子,定的罪名不是盗窃罪,而是破坏电力设备罪——变卖得款只有3590元,变压器价值认定为6480元,最后判了有期徒刑三年。

先说结论:偷的东西值多少钱,在这里不是最要紧的;偷的是什么设备、这设备当时在干什么,才是决定罪名的关键。这两个罪名的刑期差得很远:盗窃六千多元,通常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区间;破坏电力设备罪,起刑就是三年。

一、为什么定的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讲得更直接: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即便这种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也要挑重的那个来定。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方式是:使用液压钳、扳手、锤子等工具,将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变压器拆卸后盗取内部的铜线。注意”拆卸”这两个字——不是拎走一台设备,而是把正在服役的供电设施破坏性打开。判决书的表述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由此落定。

二、”变压器当时没通电”这个辩解,为什么没能成立

庭审中被告人提出一个辩解:他动手的时候变压器并没有通电。

这个辩解是有针对性的。因为破坏电力设备罪保护的是公共安全,设备如果根本没在用,危害公共安全的说法就站不住。但这条路上有一个司法解释已经堵好了口子。

同一份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电力设备,包括三类:

一是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二是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者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

三是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同时明确规定,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设备。

本案的证据链是:呼和浩特市水资源与河湖保护中心出具说明,证明被盗变压器用于新华桥南景观喷泉设备、照明及防汛应急用电,属正常使用状态;为保障人身安全,当日处于关阀状态。“关阀”不是”报废”,恰恰属于第二类——已通电使用、因故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

大白话说就是:只要这台设备在用、在待命、随时要用电,哪怕当时没在运转,它在法律上依然是电力设备。判断标准是”有没有交付使用、是不是在用”,而不是”那一刻有没有电流通过”。

三、认罪认罚和坦白,换来的是这一档的最低刑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落在第一档里,法院最终判了有期徒刑三年——这是这个量刑档次的下限。

量刑上能争取的从轻情节,判决书写了两项:一是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二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两项都用上了,结果就是压到这一档的最低点。

案件里还有一处值得注意的细节:2011年,被告人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这不是刑事前科,不构成累犯,但在侦查卷里是现成的材料,会影响办案机关对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很多人以为”当年只是行政拘留,不算事”,在实务里它往往会以另一种方式被用上。

至于卖掉铜线得到的3590元,和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的6480元并不冲突——赃物的价值以价格认定为准,不是以你卖了多少钱为准。这也是财产类案件里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要点。

常见问题

问:工地上停工几个月的设备,偷了算不算破坏电力设备罪?

答:看设备的状态,不看停工时间。已经交付使用、只是暂时停用的,仍属于司法解释里的电力设备;如果设备是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安装完了还没交付使用(比如还在库房、还在施工队手里),那就不属于,通常会按盗窃罪处理。所以这类案件的第一个辩点,往往是这份设备状态的证明文件——谁出具的、怎么描述的、有没有相反证据。

问:偷的是监控电缆、路灯线,也算吗?

答:要具体看。判断的核心不是”线”还是”变压器”,而是这个设备是否属于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以及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实务中,剪切正在使用的线路、拆解正在服役的设备,容易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但如果偷的是报废设备、闲置物资,定性就会往盗窃走。在这类案子里,罪名之争往往比量刑之争更值得投入。

你现在在哪一步——是被人发现报了案、设备清单和价格认定已经出来,还是人刚被刑事拘留。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把”设备当时到底在不在用”这件事弄清楚,并且尽早把设备权属单位的说明、验收交付文件、运行记录这类材料固定下来。它决定的是罪名,而罪名决定的是三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设备管理单位出具的使用状态说明、到案经过、以及拘留通知书。这几样凑齐,能判断这个案子是按盗窃走还是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走。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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