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很多人以为,捕鱼上岸是”小事”,最多罚点钱。平山县这起案子说明:时间、地点、工具三个条件里踩中一个,就可能变成刑事案件。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写得很短: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拆开来就是三个要件加一个门槛:
第一,在禁渔区捕捞——政府划定的禁止捕捞水域;
第二,在禁渔期捕捞——政府公布的禁捕时段;
第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比如电力、毒药、爆炸物等明令禁止的手段。
前三项只要沾上,并且达到”情节严重”,就落在这一条里。注意”或者”两个字:不是三样齐备才构成,沾上一项就够。
平山县这起案子的事实与判决
平山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1刑初252号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利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当地渔业资源。
三人的到案方式是被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查获。
判决结果:被告人贾某波、贾某军、贾某浩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拘役五个月。
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这起案子里最值得注意的两点
第一点:辩护人提的”自首”,法院没采纳。
法院的原话是:三被告人系被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查获,故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这一点很关键。 很多人把”被抓后如实交代”当成自首,但在法律上这是两回事:自首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现场查获后如实交代,最多是坦白。 本案三人被认定的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走的不是自首这条路。
第二点:量刑建议被法院调整了。
判决书里写着,因为三人是”在禁渔期、禁渔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利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破坏了渔业资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调整。
这句话的意思很清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这类特殊水域,会被单独评价,从重考量。 三年以下的制度空间里,哪些情节往上走、哪些往下走,往往就决定在拘役几个月与缓刑之间的差别。
三个常见问题
问:捕自己家附近的鱼,也算犯罪吗?
答:先看三个条件——那片水域是不是禁渔区、当时是不是禁渔期、用的工具方法是不是被禁用。三个条件属于客观标准,不看主观上知不知道,但”是否明知”会影响量刑。
问:禁渔期、禁渔区怎么查?
答: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一般会在每年禁渔期开始前发布通告;自然水域还要注意是否属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做这行吃的饭,这条线必须自己盯住。
问:只判拘役五个月,需要请律师吗?
答:需要。这类案子的事实争议通常不大,辩护空间集中在”情节严重”的认定、禁用工具的鉴定、查获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有没有从轻情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拘役是实刑,判了就要执行;能不能争取到罚金或缓刑,取决于这些细节怎么摆。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家里有人因为捕鱼被带走,最要紧的一件事是:先确认三个客观条件有没有对应的证据。 水域性质、时间是否在禁渔期、工具是否被认定禁用——尤其是禁用工具的认定,有没有鉴定意见、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拘留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查获经过、现场照片与扣押清单、工具是否送鉴定的记录、捕捞数量与价值认定材料、有无前科。
如果是靠水吃饭的渔业从业人员,建议把所在水域的禁渔期通告、禁用工具清单存一份在手边——这条线踩错,代价不是罚款,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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