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两个人一起住在村里,一起带两个孩子,对外以夫妻相称,邻居也都认为他们是两口子。唯一的问题是:女方还没离婚。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的这起案子——(2024)冀0109刑初87号,两个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都没有适用缓刑。
先说结论:重婚罪不一定需要”再领一次结婚证”。没领证,只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样构成重婚。
一、两个人都被判了,理由不完全一样
案情的时间线很清楚。
2019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张某闪在与其丈夫王某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王某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021年10月26日生育两个男孩。两人先后在呼和浩特、温州生活,回到藁城后就住在王某转家中,一直住到案发。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条法律里有两个角色,对应两种不同的认定思路:
对张某闪来说,她是”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婚姻关系还在,又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生育子女,这是重婚的直接形态。
对王某转来说,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一方。判决书里有一段很关键的事实:2020年4月28日第一个孩子出生,因为无法办理出生证明,他才知道张某闪与丈夫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道之后,他仍选择继续和张某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1年10月又生了第二个孩子。
“明知”这两个字,是这类案子里第二被告人的入罪门槛。很多人以为”我是被瞒住的,不关我的事”——法律上确实有一条出路,就是确不知情;但一旦知道了还不走,这条出路就没了。本案王某转知道真相后还共同生活了三年多,还有了第二个孩子,这个”明知”就写得死死了。
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院靠什么认定
重婚的事实婚形态,最难的是证明。本案的证据结构,几乎是这类案件的模板:
第一,邻居和村干部的证言。有证人证明”我们村里村民都知道,那是王某转的媳妇”,还有人证明”他们俩就以夫妻名义与这个女的相处”。本案被害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也在庭上陈述”街坊四邻人尽皆知”。
第二,亲子鉴定。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两名被告人是两个孩子的生物学父母——这一点用来锁定”共同生活”这个事实的强度和持续时间。
第三,户籍与婚姻登记材料。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刑事控告书,这些材料一起把”婚姻存续期间”这个前提固定下来。
第四,被告人的供述。两人对同居、生育、对外称呼的陈述基本一致,细节上很具体。
四类证据叠加,事实婚就成立了。
顺带说一句:很多人以为重婚罪只能自己起诉。本案恰恰相反——被害人一方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走的是公诉程序。重婚罪属于既可自诉也可公诉的案件。
三、为什么缓刑没给:三个孩子和两位老人的证明,法院为什么不认
这是本案最值得说的一段。
两名被告人在庭上请求从轻:家里有三个孩子年幼,王某转的母亲在国外打工,父亲常年患病,张某闪的父母也常年患病。庭下,张某闪还向法庭提交了父亲的诊断证明和王某转母亲在外务工情况的村委会证明。
法院逐项审查后,给出了不予适用缓刑的理由:
第一,证据层面。经审查,张某闪的母亲66周岁、王某转的父亲58周岁,均未患有严重疾病,二被告人家庭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也就是说”没人带孩子、没人照顾老人”这个前提,没有证据支撑。
第二,情节层面。二被告人对既有的婚姻家庭关系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和破坏,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在共同生活期间孕育两个子女,严重漠视和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
结论是:对二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需要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本案的问题出在第一项——情节被认定为恶劣,缓刑的第一道门就关上了。
从轻情节也并非完全没起作用。法院明确”兼顾法理、人情及二被告人家庭情况,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张某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王某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同样是重婚罪,一个判一年、一个判六个月,差别主要就在这里:到案方式不一样。一个是抓获到案,一个是主动投案。
常见问题
问:我们没有领结婚证,只是住在一起,也算重婚吗?
答:可能算。重婚罪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另一种是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就是通常说的事实婚。判断”以夫妻名义”看的是外部表现:对外怎么称呼、邻居怎么认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有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本案两个被告人没领证,但生育两个孩子、共同居住多年、村里人都当他们是两口子,法院据此认定构成重婚罪。
问:我是被瞒住的一方,孩子都生了才知道,会被追责吗?
答:关键在于知道之后怎么办。法律条文对第二被告人要求”明知他人有配偶”,如果确实不知道,可以争取不构成犯罪。但本案的事实提醒得很清楚:王某转在办出生证明时已经知道张某闪没有离婚,此后的三年多里不但没有中断关系,还生了第二个孩子——知道以后的行为,会成为认定”明知”的核心证据。一旦知情的证据形成,再解释”我当时不知道”就晚了。
你现在在哪一步——是刚被提起刑事控告、正在被调查,还是已经收到传票、准备开庭。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把自己的”明知”时点和后续行为理清楚。这一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往往不在”有没有共同生活”上,而在”从哪一天开始知道、知道以后做了什么”这两个时间点上。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刑事控告书、婚姻登记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亲子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决定是自首还是抓获),以及能反映实际生活状态和抚养情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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