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科目二考不过,有人想到的办法是花钱找人替考。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刑初132号判决,把这件事的代价写得很清楚: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这一篇用五个数字讲完:6500、6000、四个月、六个月、二千。
6500:转出去的钱
2016年,被告人高某某在准备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场内考试前,在手机QQ群里认识了一名王姓女子。对方承诺:给6000元,科目二包过。
高某某通过微信转款6500元——判决认定转款金额是6500元,比承诺的还多500元。
这一刻最要紧的是:这笔转账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微信支付记录不看谁说的更合理,只看数字和时间。
6000:一个”包过”的报价
王姓女子安排了于某某,于某某此前已因同类行为被判刑。
2016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于某某按照安排,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学府路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考场,顶替高某某进行考试,被监考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这个报价的意义在于:它把”帮忙”变成了”交易”。 没有钱,可能只是违规;有了约定和支付,就是刑法上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四个月:判决的刑期
法院认定:高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只有拘役、管制,加罚金——没有有期徒刑。本案落在拘役四个月,属该条的中段。
六个月:缓刑考验期
判决同时适用缓刑: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刑法》第七十二条的四个条件是老一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还叠加了初犯、认罪态度较好。
注意一个算术关系:缓刑考验期可以长于原判刑期。 四个月拘役配六个月考验期,意味着这六个月内再犯新罪或者严重违规,缓刑会被撤销,四个月照收。
二千:罚金
罚金二千元,依法随判决一并执行。
顺便说一个很多人忽略的点:替考的人和被替考的人,是两个被告。 本案中于某某”已判刑”,是另案处理的同案人;池子两边都跑不掉。而组织者——那位QQ群里的王姓女子,判决写明”现在逃”。
《刑法》同一条还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组织者的刑期,比考生重得多。
两个常见问题
问:只有驾照考试算”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吗?
不止。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等都在范围内。判断标准是这类考试是否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不是”是不是很难考”。
问:只是帮朋友去考一次,没拿钱,也构成犯罪吗?
构成。条文写的是”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没有把获利作为条件。没拿钱会在量刑上被考虑,但不影响罪名成立。本案的替考者就是被另案判刑的例子。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考试就在眼前、你正在犹豫”要不要找人替”——这一步最要紧的是想清楚:一次考试的通过率,换不来一个犯罪记录。
如果已经被考场发现、通知配合调查,现在是取证初期,重点是把两件事分开:谁提议的、钱有没有付;以及是否还有组织者、中介在中间获利。前者影响你的角色认定,后者影响是否会被认定为”组织作弊”。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报名记录与准考证明、转账与聊天记录、考场发现经过、是否有其他人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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