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你信用好,只要肯配合,签几个字就能拿七万,贷款不用你还。”
石家庄一位姓王的年轻人听到这句话的时候,大概不会想到,两年后这件事会变成一份刑事判决书,而当初跟他说这句话的中间人,也没能跑掉。
2022年10月,赵某在明知上线是在用”背债”的方式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下,为赚中介费,主动帮上线在本地找人。他找到了信用记录干净的王某,把王某介绍给上线高某。之后的事一路往下走:高某联系了石家庄的贷款中介,给王某虚构了医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又伪造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王某从银行贷出21万元。
钱到手以后,王某分得7万元,剩下的被贷款中介分掉。赵某分到中介费1650元,后来又用”中介费”的名义,从王某的父亲手里要走了6万元。
先说结论:这件事在法律上叫贷款诈骗罪,不是”帮人办贷款”,也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中介不参与分贷款、只拿几千块介绍费,同样要负刑事责任。
这篇讲清三件事:什么是”背债”式的贷款诈骗、为什么”我只是个介绍的”这个辩护没被采纳、以及这类案子在什么阶段还有空间。
一、法律上看的是哪几件事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条文列了五种情形,本案对应的是其中一条: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构的工作单位、伪造的公积金缴存证明,都是为了通过银行的审核。
贷款诈骗罪的门槛不算高。按照立案追诉标准,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二万元。本案贷出21万元,已经远远超过这个数。
这里要分清一个容易混淆的点:“背债人”和”中介”都会被追责,但看的东西不一样。
背债人通常是名义上的借款人,明知贷款不会还,用自己的身份去签字,直接实施了骗取行为;中介虽然不签字、不拿贷款,但他做的事是让整个环节转起来——找人、伪造材料、带着人去办手续,在共同犯罪里同样占位置。
二、”我只是介绍人,是帮忙,钱也没到我手里”
这是这类案子里几乎每次都会出现的辩护思路,本案的辩护人也提出了同样意见:赵某系从犯,请求从轻。
法院没有采纳。判决书写得很直接:在案证据证实赵某明知上线在实施贷款诈骗,仍积极为上线寻找”白户”,并带领王某前往石家庄办理贷款,可见其在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
大白话说就是:判断是不是从犯,不看钱分了多少,看的是这个人在整个链条里干了什么、起没起作用。
赵某做的三件事,每一件都是关键环节:一是找人,没有”白户”这件事没法启动;二是明知是骗贷仍然去做;三是把人带到现场、把流程推进下去。至于他最后只分了1650元,那是分赃比例的问题,不是作用大小的问题。
这类案子里,”我拿得少”往往是最没用的辩解。真正有用的,是能说明自己在链条里确实处在被动、次要的位置,并且有客观证据支撑——比如是否被别人安排、是否只做传话、是否在案发前就退出。
三、最后判了一年五个月,哪些情节起了作用
2024年5月13日,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这里有个细节值得说: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是可能构成自首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赵某的这一情形被认定,依法从轻。
另外两项:他赔偿了被害单位65000元并取得谅解,涉案人员已把这笔贷款全部还清;他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
同时他还有一项不利因素:2010年3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3月刑满释放。这一前科在量刑时被酌情考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被告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4年5月13日起算,折抵到2025年10月12日。
一年五个月是实刑,没有缓刑。这个结果说明一件事:贷款诈骗案件里,赔偿、谅解、认罪认罚能减刑,但”数额”和”前科”这两项在量刑上分量很重。本案21万元已经落进”数额较大”档的上半部分,加上有十年有期徒刑的前科,缓刑的空间就很有限了。
常见问题
问:帮人办贷款,我不知道是骗贷,也会有责任吗?
答: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看”知不知道”。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确实不知情,主观上就不具备这个要件。但实务中”不知情”需要靠客观情况来印证:材料是谁准备的、对方许了多少好处、款项去向是否明显不正常、有没有被要求隐瞒身份。像本案这样虚构工作单位、伪造公积金证明的,正常的贷款中介一眼就知道不是常规业务,说自己”完全不知道”,说服力很弱。
问:贷款已经还清了,还会被追究吗?
答:会。还清贷款属于退赔,是量刑时从轻的情节,但不消灭犯罪本身。本案涉案贷款已全部还清,赵某仍被判处实刑。真正决定罪与非罪的,是行为时有没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和手段。越早还、越早退赔、越早取得谅解,量刑上越有利,但不要指望”钱还上就没事了”。
你现在在哪一步——是有人让你帮忙签个字、找个人,是人已经被叫去问话,还是已经收到了拘留通知书。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把”我知不知道”和”我拿了多少”这两件事分开想。前者决定是不是犯罪,后者只影响量刑;而实务中大量案件,就是因为在第一次笔录里把这两件事说混了,后面花十倍力气也补不回来。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贷款合同或申请材料、提交过的证明文件、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对方给过什么承诺的凭证、以及传唤通知或拘留通知书。这几样凑齐,我基本能判断案子现在处在什么位置、下一步该往哪里动。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