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盗掘古墓葬罪怎么判?栾城区商代晚期墓地,望风拿1200元判二年六个月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文物类案件里有一个常被低估的角色:望风的。 石家庄栾城区这起案子里的被告人,就是在离盗掘现场不远的车上望风,事后拿到1200元——最终判了二年六个月。

一、他做的事:望风,拿了1200元

栾城区人民法院(2022)冀0111刑初38号判决认定:

2018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忠由高某峰(另案处理)联系,从山西省来到石家庄市,参与高某峰、尹某元等人组织的在石家庄市栾城区某乡周家庄村盗掘古墓葬活动,刘某忠等人负责在盗掘现场附近的车上望风。

高某峰等人盗掘古墓后,给付刘某忠1200元。

2021年9月30日,刘某忠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决定量刑档次的那份鉴定

判决书里最关键的一段,不是事实,是鉴定:

经鉴定,此次盗墓地点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周家庄南侧,属于某墓地主体区域,该墓地为商代晚期贵族墓地,文化面貌为商文化。

这一句”商代晚期贵族墓地”,就是这类案件的量刑地基。 它对应的是法条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个前提。

案卷里支撑它的,是山西博物院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河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说明——这类案件的辩护,往往要从这份鉴定意见开始看。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忠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号:(2022)冀0111刑初38号,栾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3日判决。适用的法条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

同时追缴其非法所得1200元(已追缴)。

四、328条:三档,起点就是三年以上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这份法条最需要记住的是:它的基准档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所谓”情节较轻”,才落到三年以下这一档。

五、从犯+认罪认罚,为什么还是二年六个月

判决书里的从轻理由写得很完整:

一是从犯。 刘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二是如实供述与退缴。 案发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三是认罪认罚。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三项叠加,才把刑期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减到了二年六个月。

这就是这类案件最需要理解的一点: 在这个罪名里,”我只是望风””我只拿了一千二”不是免罪的理由——它是减轻处罚的理由,不是无罪的理由。 而”望风”之所以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是因为它直接服务于盗掘行为本身。

六、两个常见问题

问:没动手,只是望风,也算盗掘吗?

答:算。 判决认定的分工是:他人实施盗掘,刘某忠等人负责在盗掘现场附近的车上看守望风。望风在盗掘类案件中承担的是”掩护作用”,属于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

问:案发在2018年6月,2021年9月才被抓获,过了三年还能追吗?

答:本案判决书没有涉及时效争议。从法律规则上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法定刑最高可到无期徒刑,属于追诉期限较长的重罪;同时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类案件里,“时间久”通常不是可靠的抗辩方向。

七、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家人或朋友因为”跟着去了一趟、在旁边看车”被带走,最要紧的一件事是:先弄清他被认定的分工位置与作用——是望风、运输、销赃,还是组织者。不同的位置,直接对应主犯与从犯的认定,也直接对应能不能减轻处罚。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 立案与强制措施材料、人员分工的供述与证人证言、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违法所得金额与退缴状态、有无前科、到案方式。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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