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协助组织卖淫罪怎么判?洗浴中心管账收钱,判了两年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先请你代入一个位置。

你在一家洗浴中心上班。老板在楼上安排事,你在一楼前台收钱、记账,客人交的钱你收下来,月底老板来结账。你没拉过人,没谈过价,也没在楼上待过。

这个位置,在法律上算什么?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判的一起案子((2020)冀0109刑初22号),被告人孙某某站的就是这个位置。他的判决是: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个人,三个位置,他站的是哪一类?

2008年4月到8月29日,孙某1在藁城区良村开发区开了一家洗浴中心,多次组织三名女性卖淫,从中提成。

他雇了两个人管事:孙某2,和本案的被告人孙某某。两个人的活是按判决书写的——管理洗浴、收取嫖资、记录收支情况。

到案发,这家洗浴从嫖资里累计提成四万余元。

2019年9月26日,孙某某到平山县公安局投案。

三个人,三个位置:孙某1是组织者;孙某2和孙某某是拿工资干活的。判决对孙某某的定性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是组织卖淫罪。

为什么定的是”协助”,不是”组织”?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把这件事拆成了两条线。

第一款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十年以上直至无期。

第四款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分界不在”你有没有参与”,而在你干的是哪一类活。

招募、运送人员,是这一款明确列出的两种协助方式;”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兜底。判决认定的”管理洗浴、收取嫖资、记录收支”,落在这个兜底里。

换个说法:不决定经营、不支配卖淫所得,只是按老板安排把这个场子转起来,就是协助。反过来,谁定价格、谁分配收入、谁能决定招谁不招谁,谁就在”组织”那一侧。

罪名里带”协助”,为什么还能认定主犯?

这是这个案子最值得说的一处。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了两点:一是有自首情节,二是从犯。法院的答复是两句话:

“被告人孙某某投案后又逃跑,其不构成自首。”

“其在协助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主犯。”

两点都没有被采纳。

第一点要记住: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投案之后又跑了,前面那一趟不算。这不是态度问题,是构成要件问题。

第二点更要记住:“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罪名,但它本身也可以有主犯。共同犯罪里的主从犯,看的是各人在这个罪里的作用,不是罪名带不带”协助”两个字。本案认定他”起重要作用”,就是主犯,量刑按主犯来。

判了两年,缓刑为什么没下来?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二年,在有罪判决里属于中等偏上,理由写在判决的认定里:

一是主犯,不适用从犯的从轻、减轻。

二是自首不成立,那一次投案反而成了对他不利的记录。

三是这个场子持续了四个月,累计提成四万余元,属于已经营运转起来的状态。

从轻的一头只剩”当庭自愿认罪”——判决采纳了这一点,酌情从轻。但仅靠认罪,撑不起缓刑。

两个常见问题

问:我只是个前台或收银,不知道楼上在干什么,也算犯罪吗?

“明知”是核心。这类案子里,判断明知通常看几样:账目怎么记的、钱怎么分的、有没有专门的话术和暗号、员工之间是不是公开知道。本案的记账本是从一楼吧台查获的,记录内容与经营状况直接对应——这个证据位置,本身就说明”不知道”很难成立。

问:事情过去十年了,还会追究吗?

本案2008年案发,2019年投案,2020年判决。追诉期限怎么算,要看对应的法定刑档和有没有立案、有没有逃避侦查。这属于个案判断,不能套一句话。但”时间久了就没事”这个想法,在这个案子里不成立。

你现在在哪一步

家里人因为这类场子被带走的,先弄清是行政查处、治安处罚,还是已经刑事立案——三者后面的路完全不同。

这一步最要紧的,是确认他在场子里的具体位置:是只管收银记账,还是参与招募、排班、分钱。这决定是”协助组织卖淫”,还是往”组织卖淫”那一侧走,两边的量刑档相差很大。

能帮你判断的材料:拘留通知书上的罪名、他在店里拿的是工资还是分成、账目和流水上有没有他的签字、到案经过写的是”抓获”还是”投案”。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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