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毒品犯罪里有一个数字,几乎决定了整个案子的走向。这份判决把这个数字摆在最显眼的位置上:49.53克。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5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两名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九年,各并处罚金三万元。
下面用几个数字,把这份判决拆开讲。
数字一:49.53克
判决认定:2018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兰某联系被告人荣某开车带她去买毒品,荣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把兰某带到保定市徐水区,买完之后返回石家庄。在石家庄藁城区京港澳高速兴华路口被抓获。
在兰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包内,当场搜出两包疑似毒品:一包净重19.94克,另一包净重29.59克。 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两包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9.94+29.59=49.53克。
数字二:50克
这个数字是本案最要紧的一条线。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分三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9.53克,距离50克还差0.47克。
这0.47克,是”七年以上”和”十五年起步”之间的那道门槛。如果查获的数量再多半克,量刑档就是另一个世界了。
数字三:九年三个月和九年
判决结果:兰某犯运输毒品罪,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荣某犯运输毒品罪,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甲基苯丙胺共计49.53克、供犯罪所用的红色小型轿车一台予以没收。
两人的刑期差三个月,判决的解释是:二人系共同犯罪,各自行为相辅相成、互相作用共同导致犯罪后果,无明显主从之分;但据查明事实,荣某在案发过程中所起作用相比兰某较轻,可在量刑时酌情体现。
开车的人也是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 “我只是帮她开个车”在这个罪名里不成立,因为运输毒品罪惩罚的正是”运输”这个行为本身。
数字四:四次前科记录
判决对两名被告人的违法记录写得很细,这也是从重的重要依据:
兰某(1978年生,四川攀枝花人,无业):2009年10月因吸食冰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3月因吸食冰毒被涿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8月1日因吸食冰毒被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4日因吸食冰毒被定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荣某(1974年生,石家庄长安区人,个体):2018年10月27日因吸食冰毒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罚款一百元。
两个月前刚因吸毒被罚过款,两个月后开着车陪人去外地买毒品。
数字五:349.53克?
这个数字不存在,但它值得写出来——因为这是很多人误会的方向。
有家属问:”毒品掺了假、纯度很低,能不能按实际含量重新算?”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写得很清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称出来多少就是多少,不谈纯度。
被问得最多的两个问题
问:明知是毒品但只是开车、帮忙带东西,也算运输毒品?
本案的荣某就是”开车的那个”。判决认定两人系共同犯罪,荣某刑期只比兰某少三个月。这类案子里,法院看的是”你有没有参与到毒品的空间转移中”,而不是”你是坐驾驶位还是副驾驶位”。
问: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怎么分?
关键在有没有”运输”这个行为——是否发生了毒品的空间位移、是否为谁运输。数量相同的情况下,两个罪名的量刑档并不一样,这是这类案件里最值得掰扯的地方之一。
你在哪一步
如果人刚被刑拘:这一段最要紧的是弄清查获的数量和鉴定结论。本案的两包毒品是当场称重、当场扣押,检验报告出具了明确的甲基苯丙胺认定——数量是这条罪名的第一顺位事实,先确认它是多少、怎么算出来的。
如果已经被批捕:重点转到”运输”的认定和”明知”的认定上——是替谁运输、有没有对价、有没有共谋,交付对象是谁。这几条决定了是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如果已经被起诉:带齐材料——称重报告、扣押清单、检验报告、本人的供述与辩解、有没有前科材料。这份材料决定了量刑档,也决定了辩护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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