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2017年12月12日,无极县环保局的一间办公室里,一份《污泥临时应急处置合同》签了下来。
代表环保局签字的人叫田某彬,当时的职务是无极县环保局废水处理管理中心主任。合同另一方是一家环保设备公司,内容是处置无极县污水处理厂的污泥。
两年多以后,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理被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再往后,当初签字的那个人也坐上了被告席。
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130刑初122号判决:被告人田某彬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份判决书,能回答关于这个罪名的大部分问题。
问:签合同被骗,为什么是签合同的人有罪?
先看条文。刑法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面有两层人。骗钱的那一层,定合同诈骗罪;把关的那一层,定失职被骗罪。 两条线同时跑,互不替代。
这个案子里,合同诈骗那条线走得更早:2022年12月2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1刑初16号判决,认定这家公司的徐某刚、李某等人犯合同诈骗罪、污染环境罪;2024年6月2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田某彬这条线的核心只有一句话:他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问:他到底哪里”严重不负责任”?
判决书列得很具体,分签和履行两头。
签的时候有三件事没做:没有审查出这家公司不具备污泥无害化处置的资质;没有认真审查对方拟定的合同主要条款;只参考了对方提供的、与另外几家污水处理厂签过的处置合同和建设发电厂的行政许可文件,就轻信了对方那句”发电厂建成后就能无害化焚烧处置污泥”。
履行的时候同样:没有监督对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污泥,任由对方把污泥堆放在厂区;在对方提出请求后,还提议把处置费拨付出去。
这里最值得记住的一点是:合同上写得再漂亮,对方拿不出资质,这份合同的风险就已经存在了。
问:损失到底有多少?
判决查明的数字是:2018年1月和5月,无极县环保局分两次向这家公司支付了3970.48吨污泥90%的处置费,共计924691.05元。
而合同约定的无害化处置,从发电厂正式运营至今,始终没有发生。
924691.05元,就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句法律表述在本案的落点。
问:钱都赔了,为什么只免刑、不判无罪?
免予刑事处罚和无罪,是两回事。
法院认定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只是在量刑环节,认定”犯罪情节轻微”,适用了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支撑”情节轻微”的事实有四项: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认罪认罚;签合同前经过了招投标程序,支付服务费时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审理过程中已通过所在单位退赔全部经济损失924691.05元。
罪是定下了,刑罚免了。这个区别对当事人很重要——它决定了案底上写什么。
问:公职人员签合同,风险点在哪?
三条最实在的:
第一,资质审查要留痕。 对方有没有资质,不是”当时看着挺靠谱”,要看有没有书面材料,有没有入卷。
第二,别拿”以前也这么签过”当依据。 本案里,田某彬参考的就是对方与别家单位签过的合同。别人签过,不等于这个主体合格。
第三,付款环节是第二个关口。 验收没完成就付款,在刑事案件里会被单独评价。
你现在在哪一步? 是刚被通知谈话、材料被调走,还是已经接到检察院的文书——不同阶段能做的事完全不同。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把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完整链条理出来,尤其是”当时审查了什么、依据什么做的决定”这一段。这一段是辩护的着力点,也是办案机关认定的核心。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合同文本和招投标材料、付款审批单据和会议记录、对方提供的资质材料、以及已经完成的退赔凭证。有这些,才能判断是往”情节轻微”争取,还是需要另做安排。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