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打官司能胜诉

前阵子有个当事人来找我,坐下第一句话就是:“王律师,我这案子明摆着我占理,怎么就输了?”

他说的是他上一个官司。证据有,证人也有,他自己写了一份十几页的起诉状,诉讼请求列了十几个,庭上慷慨激昂的讲了四十多分钟。结果一审输了,二审也没改。

他把判决书推到我面前,一脸不服。

我翻了翻,心里其实挺替他可惜的。他不是输在理上,他是输在——从头到尾,他都没搞明白一件事:这个案子,是谁说了算。

我刚转行做律师那几年,也跟他一个想法。谁占理谁赢,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吗?

后来案子看多了才慢慢明白,真不是。

打官司不是辩论赛,没有裁判坐在旁边给你打分。你觉得你把对方说得哑口无言,掌声就该属于你——可你要知道,最后拍板的那个人,从头到尾都在琢磨另外一件事。

他不是在琢磨“谁更有理”,他在琢磨“我怎么判,最省事、最安全”。

这话听着好像不符合电视里演的,但它是真的。想清楚这件事,打官司这件事你就想通一半了。

我干了十几年,前后站过两个位置:当警察的时候,我是抓人的那一头;后来辞职出来做律师,成了替人说话的那一头。同一件事,我从两边都看过一遍。

有些东西你在一边看,是看不出来的。

还得补一句:下面要讲的这些,有一半是别人教我的。

我认识一位干了三十多年的诉讼老律师,民商、仲裁都跑过,见过的场面比我多得多。他不爱讲法条,就爱讲案子,讲的时候还带细节——哪个书记员什么表情、哪张软盘什么颜色,他都记得。

我听他聊了几回,把自己办案子时的体会往上一对,发现道理是通的。刑事也好,民商也好,坐在上头的那个人,关心的东西是一样的。

下面有几个案子是他经手的,我会说明。这不是抢功劳,是这些案子本来就不是我的,我不能往自己脸上贴。

好,开始。

一、先想明白:法官图什么

按老规矩,接手任何一个新问题,我都先问自己两件事。

第一,这事谁说了算。第二,说了算的那个人,他凭什么说了算。

你想想,这两个问题你要是没搞明白,后面做多少都是瞎使劲。

放到打官司上,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很明确:法官。

第二个问题稍微绕一点。上学的时候老师讲过一句最朴素的话——人都是趋利避害的。这话听着像废话,但它是个挺硬的规律。法官判谁赢,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答案,是他权衡出来的。他会先考虑自己的利益,再考虑你的利益。

那法官的利益是什么?

一个人的利益就两头:一头是他想得到的,一头是他想避开的。

先说想避开的这一头,四个字——别被改判。

一审法官最怕的事,是自己判的案子被二审推翻。改判还算是轻的,最怕的是发回重审。

这两个有什么区别?改判,多半是法律适用出了问题,或者事实虽然查清了、但对事实的认定有毛病;发回重审就难听了,它等于当面告诉这位法官一句:这案子你压根没审明白,最基本的事实你都没查清。

有个我没赶上的年代,北京一些基层法院的规矩是这么定的——案子被改判,扣几百块;被发回重审,也扣几百。钱不多,但一年攒够三件,当年考核就不合格,晋级提职都得往后排。

钱是小事,考核是大事,谁不想被提拔提拔?

所以你去看,一审的法官心里,天然喜欢一种律师:能把事情摆得清清楚楚、让他判完心里踏实的那种律师。而不是把他架在火上烤、让他明天没法面对自己昨天那份判决书的律师。

(这个道理我在公安局就懂了。办案子最怕的不是案子难,是案子让你返工。)

再说想得到的这一头——尽快收工。

这一头我体会太深了。

我以前在公安的时候就发现,你别看穿制服的平时挺威风,一线办案的人,说白了都是普通上班族,心里最大的愿望就是手里的活儿干完,早点回家睡觉。至于一个案子最后能牵出多大的东西,那也不是一线办案的人能说了算的,那水像大海一样深。

法官也一样。

你知道法官忙到什么程度吗?审房地产的那批人,白天开庭、跑现场,晚上和周末写判决书。忙的时候一天开七八个庭,甚至十几个。加班对他们是家常便饭。

而且法院的案子是有考核率的——每年六月号,上半年的案子必须结完;十二月号,全年的案子必须结完。到点就得交账,谁也躲不过。

所以你就明白了:在法官那儿,判谁赢最省事,最没毛病,他就更想判谁赢。

我师傅跟我说他第一个案子,就是这么打的。那时候连U盘都还没有,他把答辩状和代理词引的法条全部塞进脚注——不写进正文,正文里的论述就是连贯的,法官读着不被打断;法条搁在脚注里,他要用的时候一眼就能找到。然后他把答辩状和代理词的电子版拷进一张三寸软盘,一并递上去。

书记员接过那张软盘时的表情,他记了很多年——是真高兴。

后来那份判决书,大段大段引的,就是他的答辩状和代理词。

那个案子,原告要求赔礼道歉、赔偿十几万万。最后判决按国家稿费标准适当上浮,判了不到两千块。原告没上诉。

说到底,打官司你要争取的不是战胜对方,是让法官愿意站在你这边。而你想让他站过来,你得先站到他那边去,替他想想他怕什么、他急什么。

二、法官也是人,他会先在心里投一票

听到这儿,可能有人要说了:那不就成谁省事谁赢了?那还有什么公道?

别急,这是我今天想说的第二个事。

这些年大家都有一个印象:四十多年了,大家都一门心思弄钱,人心早硬了,谁还讲什么正义感。

这话我不太认。

我办案子这些年,听过、见过的法官和仲裁员里,有正义感、有同情心的不少,哪怕没什么正义感,他们为了自己的安全,他们会自觉地或者不自觉地去想一件事——这事儿到底谁更占理。

你别小看这个“谁更占理”。它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他们怎么用自由裁量权。

这里得先说清楚一个前提:断案,靠的是人的主观认识,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叫自由心证。

任何一笔生意,不可能旁边一直站着个人给你做记录。侵权行为就更别提了,几乎留不下什么痕迹。法律上虽然规定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这些人真正出庭的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案子,靠的还是书证——合同、往来函件、转账记录。

就靠这些东西,是还原不出事情本来面目的。

那怎么办?法官只能拿自己的主观认识,把这些断断续续的碎片,拼成一个完整的故事。

这个“拼”的过程里,装着他自己的经验、常识,装着他的世故,也装着他的正义感和同情心。

问题就来了:这个拼故事的动作,最好在哪一步完成?

庭审第一个环节,是当事人陈述。原告先说自己为什么来打官司,被告再辩驳。

这一步在很多人眼里是垃圾时间。原告的律师在台上照本宣科念起诉状,念得自己都没劲,还得硬撑着念下去。旁边的法官呢,我敢说,一字不落听下来的少之又少。

也有聪明的,开头还一副要演一出电视剧的架势,念着念着就虎头蛇尾,越念越短,最后自己把自己改成了短视频 ,草草收场。

所以很多律师觉得,这环节走个过场就行了。

错了。这恰恰是最不应该走过场的环节。

因为法官和仲裁员心里那杆秤,通常就是在这一步定下来的。有的甚至更早——起诉状递上去,他看一眼,心里那点倾向就已经发芽了。

等到质证阶段,节奏就完全不一样了。那是拿证据跟你心里的那本账对,是博弈,是硬碰硬。这时候风向要转,难度大得多。

更要紧的是,如果你本来占理,却因为开头没说好,让法官先入为主把你当成了那个不占理的,那你就等于白白浪费了人家的同情心。这个损失是补不回来的。

这不是说相声,不能翻包袱。审案子你千万别指望这个——法官自己觉得感情被浪费了,迁怒于你,将错就错,也是常有的事。

所以第一步该干什么?

把背景情况讲清楚,而且要有条理。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设备买卖合同,你想让人家听懂这个案子,至少得交代清楚这些事:签约的是不是这俩人、合同标的到底是什么、是照着规格买还是照着图纸做、单价总价多少、怎么付款、质量标准是什么、货送到哪、运费谁出、是一次交完还是分批交、风险从哪一刻转移、卖方管不管安装、安装要是动了土建算谁的、最后双方到底为什么吵起来了、你自己主张什么。

十几条,一条都不能省。

为什么?因为法官和仲裁员没掺和过你们这些事。你不说清楚,人家凭什么知道发生了什么。你想让人家判你赢,你总得先让人家听懂吧。

千金难买乐意。说白了就一句话:你要让人家乐意判你赢。他乐意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手自然就会往你这边偏一点。

偏一点,很多案子就成了,能打官司的事儿,占一点点便宜就很好了。

三、光讲道理没用,你得给他一套判你赢的方案

但是,只让人家“愿意”,还不够。

这是第二层。第一层是让他愿意,第二层是让他能判。

你得给他一套能落地的、判你赢的方案。

法庭上最常见的一幕是什么?是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在台上慷慨激昂地演讲,讲得义正词严,讲得自己都感动了。讲了四十分钟,底下听的人替他着急,法官更急——你倒是说啊,你到底要我判什么?

这种场面我见过不止一次,坐在底下恨不得替他把那句话喊出来。

你要站在法官的位置上想一想。

就算他心里已经倾向你了,可你给的这套东西要是操作起来很麻烦——比如需要他做一大堆深入论证,跑现场,梳理如山一般的流水,判决书要写上一百二百页——他也可能知难而退。

法官那么忙,你别指望他会钻进你那一大堆材料里,替你把对你有用的东西翻出来。而且那样做,还显得他有倾向性,这是他不愿意的。

所以,你得把自己当成法官的书记员,或者仲裁员的案件秘书。你给他一份完整的、合理的、能直接用的东西,把他的活儿干了大半,把他当个橡皮图章,只会盖章一样的哄着。

这才叫“让法官判你赢”。

那最容易踩坑的地方在哪?

在原告和申请人身上,就是诉请的数额。

很多人琢磨诉讼请求的时候,心理活动是这样的:对方肯定得砍价,法官肯定还得帮着打点折,那我不得先要高点?就跟菜市场摆摊一样,先喊个高价,留出还价的余地。

这事儿我以前一直觉得挺聪明,后来才慢慢想明白——你这是拿菜市场的规矩,去套一个根本不讲价的地方。

选律师的时候也这么想。律师越敢怂恿你多要,你就越觉得这个律师专业、有本事。

于是骑上思想这匹马一通乱要,什么都敢往上写。

先别说别的,乱要诉请,至少有四个坏处:

第一,你给法官留下一个印象——这人不太讲道理。

第二,多交诉讼费。这笔钱是你自己掏的。

第三,你的律师可能把精力全耗在给那些没道理的请求强词夺理上,反倒把有理的那几条论证弱化了。就算他勉强兼顾,有理的那部分也会被那些没理的拖累。

第四,也是最要命的——合理的请求和不合理的请求,事实依据常常是打架的。为了撑住那个没理的,你可能连有理的那块依据都拿不出来。这就叫偷鸡不成蚀把米。

举个例子。你买了套商品房,房屋质量有问题,住不了人,你要开发商赔。那你得先想清楚一件事:你是要“我在外面住酒店的钱”,还是要“租金损失”?

这是两笔账,不是一回事。你只能挑一个说法,挑错了,法官为难,你自己也吃亏。

说到底,这跟出去吃饭一个道理。先搞清楚今天是谁请客,别上来就可着菜单挨个点,最后结账的时候傻眼了。

再说被告这边。

被告最容易犯的错,是两个极端:

瞒不住的也要硬瞒,一到质证就抵死不认。好像只要咬死不认,法官就拿他没辙。

不是这样。不同的案子事实,得用不同的态度。大致分三类。

第一类:你不说,对方也会拿证据来说的。这种别瞒。

别人都把你签字画押的证据甩你脸上了,你还是不认,这种就没必要。强词夺理会给法官留下你蛮不讲理的印象,你在法官心中的印象分就大大降低。

记住一句话:瞒得住的可以瞒,瞒不住的别硬瞒。你硬瞒,法官就会偏向对方,因为你不诚信,诚信这东西法律上没有惩罚措施,但是惩罚在法官的心中。

第二类:你不认,法官还真拿你没办法。这种可以死不认。

你当被告,对方真没有证据,但是也是真发生的。就是没有借条,也没啥其他证据,但是钱你真借走了,你还真不要脸就不认,那这便宜还真让你占上了,你要是不认,也没法判原告赢。

第三类:你不认,但法官可以替你认下来的。这种就得讲策略了。

举个例子,原告说给被告发过书面通知,拿出了通知复印件和快递底单。被告一本正经地说:请出示原件。原告说:原件我寄给你了。

你说这种时候抵死不认有什么用?除了让法官觉得你这个人不老实,什么也捞不着。

还有一个很普遍的情况,被告一开始拒不出庭,千呼万唤出来了,坐下第一句话是:“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你不回答,人家照样一条一条问下去。结果就是,连本来不该输的那部分,也一起放弃了。

我记得我开一个法官的论坛会,有位法官讲办案的时候说过一句的话:一味不承认,等于放弃了自己辩解的机会。

所以,不管你是原告还是被告,光振振有词地说自己该赢,没有用。你还得给法官一套他能接受的、判你赢的方案。判你赢又省事,又方便,那为什么不判你赢呢?

四、真正的抓手是事实,不是法条

讲到这儿,得说一个更根上的东西。

所有案子,翻来覆去就是两个主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到底是事实重要,还是准绳重要?

我的答案是事实。

就从这句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上就能看出来,依据更为重要,像块钢板一样,钢板是不变的,尺子可能规格有不一样的,对钢板测量会有误差,但总归是在钢板这个基础之上来进行测量的。钢板,就是事实认定。尺子,就是法律适用。所谓冤案,就是没严格按照法律测量吗!

关键在这:钢板是双方一起提供的,任何一方都有机会直接对它下手。尺子和量法,完全攥在法官手里,你只能间接影响。

那你说,你该在哪儿使劲?

当然是板子!

你把板子搞成了自己说的那个长度,他拿什么尺子量、怎么量,都离谱不到哪儿去。想不判你赢都难。

反过来,你要是天天琢磨怎么让人家换一把尺子、或者用一个跟他昨天判案时自相矛盾的量法——那你就是在跟人家过不去。别忘了,安全是人家的第一利益。

这时候庭审就变成一个什么局面?法官跟对方当事人联手对付你。二打一。

你要是这样还能赢,那才叫怪事。

五、当事人到底该不该出庭

最后说一个中国律师圈里几乎是信条的问题:当事人别出庭。

理由很简单,怕他说错话,把案子搞砸了。

这个信条我建议你重新想一想。因为当事人出庭,是有利也有弊的。

弊很直白:说错话,砸了案子。

利也很直白:他来了,而且说对了话,赢面会大很多。

反过来还有一层,很多人没在意:你自己这边不来,对方来了,而且说对了话——那你的律师在庭上就有口难辩了。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法官和仲裁员默认一件事:律师是不会说真话的。

他们更愿意相信当事人。当事人往往有话直说、有谎也直撒,反而好判断真假。

所以你这边当事人不出庭、对方出了庭,你在法官眼里,基本等于脑门上贴了个“慌”字。除非是真的来不了,否则在他看来,不来多半就是理亏。

而当事人到场,至少说明你不打算靠撒谎赢这个官司。人品上先赢一招。

另外还有一层。查清事实本来就是法官和仲裁员的活儿,多数情况下他们希望当事人来。你不来,就是没帮上人家的忙。你不帮人家,人家凭什么帮你。

当然,反过来他们也有顾虑:当事人不是法律人,又跟自己利益攸关,情绪一上来刹不住,或者喋喋不休,把开庭时间拖得老长。有的法官一看证据已经挺清楚了,干脆就不希望当事人来。

不过话说回来,法官一般不会因为跟当事人赌气就黑白颠倒地判案。

所以结论不是“来”或者“不来”,而是:该来就来,但律师必须提前把当事人“训练”好。

你来开庭,本身也是一个信号——说明你重视自己的案子。你自己都不重视,人家凭什么替你重视。

具体怎么判断?分原告和被告两边说。

原告这边:

一、别因为觉得铁证如山、板上钉钉,就不来。你告人家,诉状里把人家说得啥也不是,自己却不到场,法官心里必然要打一个小问号。

二、如果你占理,但证据上没十足把握,或者法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或者这案子还有别的走向——那就要尽量来。你来了,法官才更容易相信你是占理的,裁量的时候才会偏向你。前提是律师得把功课做足。训练得好,就积极进攻,让他来;训练不好,就别冒险,让他别来。训练不好还让人来,那是把人往坑里推。

三、如果你理亏,但证据上把握很足,法官没什么裁量空间,案子也没什么别的走向——那就别来了。两个当事人一照面,一个理亏、支支吾吾,扛不住再都招了,再好的律师也回天乏术。但律师得帮着找个说得过去的理由。有一条特别忌讳:先答应出庭,到时候又不去。

四、如果你既不占理,证据上也没把握——那我劝你别打这个官司。非要打,还要亲自到场慷慨激昂一通,会不会自取其辱,就看你运气了。

被告这边,逻辑是镜像的:

一、被告天然像是理亏的那一方,不然人家怎么不告别人专告你。所以原则上,尽量来。

二、如果占理但证据不硬,或者法官有裁量空间、案子还有别的走向——那一定要来。这是你反败为胜的机会。

三、如果理亏但证据上把握很足、法官没什么裁量空间——那就别来。本来可以死不认的事,庭上一对阵,扛不住全招了。理由律师帮着找。同样一条忌讳:先答应,后不去。

四、如果既不占理、证据上也没把握——那就自便吧。你要是能做到脸不红心不跳,来了死扛,说不定还真有奇效。做不到,就图个清净,让律师去给你挡着。

六、最后

说到底,打官司这件事,拼的不是嗓门,不是气势,甚至不全是有没有理。

它拼的是:你能不能让法官站在你这边。

他忙着结案,你就让他好结案;他怕被翻案,你就让他判得踏实;他心里那杆秤想偏向讲道理的一方,你就清清楚楚地把道理递到他手上。

他判你赢,判得省事,判得心安,判得觉得自己站在公道上——这样的赢,才是真赢。

至于那些张口就说“我占理我怕谁”的人,多半还没搞懂一件事:

法庭上,最贵的从来不是律师费,是你自己犯的那个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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