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做工程的老板大多听过”围标”这个词:想拿一个标段,自己一家报名太单薄,就借几家公司的资质一起报,让它们陪跑。有人觉得这是行业惯例,最多是废标、罚点款。
正定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给出了另一种答案:这起案子里一共12名被告人,从借资质的、出借资质的、招标代理、专家评委,到做标书的,全部被追究刑责;主犯单处罚金10万元,其余11人各单处罚金2万元。
下面按最常被问到的几个问题,把这份判决拆开讲。
问题一:借用别人的资质投标,到底谁有罪?
先看第一起事实。2016年10月到11月,被告人石某为了承揽正定县广惠路道路排水工程施工一标段,借用了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勘查研究院、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资质串通投标。
判决认定: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穆某、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马某、河北华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某,明知石某借用本公司资质用于串通投标,仍出借资质对上述工程进行围标。
答案是两头都有:借的人有罪,明知还借的人也有罪。 最终石某借用金秋的资质中标,中标价2515580.24元。
问题二:我只帮着”牵个线、挂个名”,算不算?
这个问题在本案里占了很大篇幅。
判决认定:王某3明知石某实施串通投标,仍帮助联系京鑫的张某1、河北华信的吕某出借资质参与串通投标,并收取好处费。
还有做标书的环节:王某1为保证串通投标顺利进行,联系姚某制作参与串通投标的四份商务标书并支付报酬;又通过袁某介绍让王某4制作四份技术标书,王某4在明知是为串通投标制作标书的情况下,又让张某2制作了一份技术标标书。
这四个人(王某1、姚某、王某4、张某2),都不是投标主体,也都在判决书里。
问题三:招标代理和评委,为什么会成为被告人?
这是这份判决最值得工程圈注意的地方。
王某2是负责此次工程招标代理的人员,判决认定的行为是:给石某出谋划策,让其找其他公司陪标、联系评委专家打高分以保证中标。
袁某是此次招标的专家评委,判决认定的行为是:与王某1事先沟通,在标书评审过程中为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打高分。
招投标这条链上的”中立角色”,一旦参与进去,就不再中立了。
问题四:还有第二起,为什么也算在他头上?
判决认定的第二起事实:2016年初,在正定县东外环明渠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王某2帮助石家庄市金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韩某(另案处理)出谋划策,告知其向其他公司借用资质帮其串通投标。最终该公司在东外环明渠改造工程第四标段中标,中标价4675661.1元。
两起案子的中标价加起来七百多万,但处罚的落点不是”中标金额”,而是每个人在链条里的位置和行为。
问题五:为什么12个人一个都没坐牢?
判决结果是全部单处罚金,没有一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因在说理部分写得很清楚:
第一,到案方式。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余被告人多数是经传唤到案、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
第二,从犯认定。法院认定王某1、王某2、袁某、王某3、姚某、张某1、马某、王某4、张某2、吕某、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第三,退赃。王某2、王某3、姚某、马某、张某1、王某4、张某2、吕某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处罚金也是刑罚,会留下犯罪记录。
被问得最多的两个问题
问:退赃、认罪、当从犯,是不是就能没事?
本案是单处罚金,但有罪判决已经作出。对个人来说,犯罪记录会跟着走;对企业来说,招投标资格、资质评定、信用记录都可能受影响。这跟”交钱了事”不是一回事。
问:陪标的公司一般怎么处理?
本案里出借资质的公司方人员(穆某、马某、吕某)和牵线人一并被追究。至于公司本身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是否被处罚,要看具体案情和证据。“陪标只是个形式”这个想法,在本案里没有站住。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只是被通知去谈话、还没有立案:这段时间最要紧的是把自己在项目里的角色说清楚——是投标人,是出借资质的,是招标代理,还是只做了标书。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把这次投标的全套材料找齐——投标文件、资质借用或合作协议、付款凭证、退赃记录、还有到案经过(是传唤还是主动投案)。到案方式在判决里是有分量的。
带什么材料来找我判断:招标文件与标书、借用资质的相关凭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本人的岗位说明,以及已经收到的任何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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