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这个罪名这两年被问得少了,但它的构成逻辑没变,而且比很多人以为的宽:不需要你故意去传染谁,只要你拒绝执行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并且造成了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就可能构罪。
正定县人民法院2020年判过一起两个人同案的案子((2020)冀0123刑初406号),两个被告人都判了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下面按时间顺序把这件事走一遍。
1月19日:一辆从武汉开回正定的车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韩永生驾车,带着妻子、女儿和岳父,从武汉回到正定县南楼乡的家中。
这一天在判决里的位置很特殊:从这天起,他和同车的三个人都属于疫区返乡人员,按规定必须居家隔离。
很多人的误解就在这里——以为”我没症状就没事”。法律要求的不是你生病,而是你按措施待着。
1月23日到27日:五天里的几次聚餐
判决认定,这五天里,韩永生在明知自己和家人是武汉疫区返乡人员、必须居家隔离的情况下,仍然与共同生活以外的父母、哥哥一家聚餐。
聚餐这两个字,在这类案子里分量很重。因为它意味着接触范围从”一家人”扩散到了”几家人”,后面的人数统计就是从这里开始滚起来的。
1月31日:不顾劝阻带母亲去看病
1月31日,他母亲已经出现腹泻、呕吐症状。村、乡两级干部劝阻,他仍然驾车带母亲去新乐市的卫生院看病。
这一步把接触面从正定县扩到了新乐市、行唐县。
这也是本案量刑上最不利的一段。不是因为他带母亲看病这件事本身,而是因为他已经处在隔离要求之下,且母亲已有症状,此时跨县流动,风险从”可能”变成了”现实”。
2月9日、10日:两份确诊报告
2月9日、10日,他的岳父和母亲先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妻子等人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
最终,与其共同生活以外的人员中,正定县、新乐市、行唐县共有94人被医学隔离观察。
这个数字,是判决书里最关键的一个数字——它同时是”引起传播”的证据,也是量刑的尺度。
同一条线上的另一个人
判决里还有第二个被告人,刘建乐。
2020年1月20日,他与武汉返乡人员一起聚餐、唱歌。此后,他在明知对方是武汉返乡人员的情况下,既不主动上报,也不按规定居家隔离,还继续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每天报表、送饭、采购。
结果是:他的母亲被确诊,他本人和父亲、妻子、女儿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与其共同生活以外的人员中132人被医学隔离观察。
这个细节最能说明这个罪名的逻辑:他不是故意去传播,他甚至还在参与防疫工作;但”应当隔离而没有隔离”,加上造成了大范围隔离观察的后果,构罪的链条就闭合了。
10月28日: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10月28日,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韩永生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刘建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两人都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据此从轻,并在综合评估后适用缓刑。
七个月是个很轻的结果,但它是刑事判决。有罪记录、职业限制这些后果,一样都不少。
第三百三十条:这条法律到底怎么写的
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面列了五种情形,本案对应的是第(五)项: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判决作出时适用的条文表述与现行文本略有差别(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过修改),但核心要件没有变,还是两条:一是拒绝执行措施,二是引起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
第一条容易理解,第二条常被忽略。没有造成传播、也没有形成传播严重危险的,不构成本罪,多数按治安管理处罚处理。这是这类案件最主要的出罪方向。
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差在哪
这是家属最关心的另一个问题,因为两个罪名的量刑差得很远:本罪最高七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到死刑。
分界点在于主观和场景。已经确诊或者已被确定为疑似病人,违反隔离要求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传播危险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没有到这个程度,只是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按本罪处理。
本案两个被告人走的都是后一条线,所以刑期落在七个月。
两个常见问题
问:居家隔离期间出门买菜、取快递,会不会构成犯罪?
答:单纯违反隔离要求、没有造成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不构成犯罪,通常按治安管理处罚处理。要构成本罪,必须有”引起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这个结果要件。
问:单位违反防控措施,谁来担责?
答: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所以企业被追责时,落到个人头上的是具体负责的负责人。
这几笔账先记下来
第一,时间线:什么时间被通知需要隔离、什么时间离开住所、去了哪里、接触了谁。这条线是控辩双方共同的事实基础,越清晰越好。
第二,人数与范围:被隔离观察的人数、涉及的区域,是”传播严重危险”最直接的量化依据,也是量刑的核心变量。
第三,防控措施的形式:是公告、告知书、还是口头劝阻。措施是否依法提出、是否明确送达本人,直接关系到”拒绝执行”能不能成立。
第四,到案与认罪: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配合流调,都是可以争取的从轻情节,本案两个人拿到的就是从这一档。
手头有传唤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隔离通知或告知记录,就可以先判断案子处在哪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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