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前公安民警,现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今天讲一个井陉县人民法院判的案子——被告人没偷没抢没打架,就是在自己村后的山上”打了点野味”,结果犯了刑事罪。
先说判决:李某军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一万元;造成野生动物的损失1700元予以追缴;铁制捕兽夹和剩余的肉,全部没收。
啥情况?2022年5月到7月,李某军在井陉县某镇村北的”南寺垴”,用铁制捕兽夹,先后猎捕了野猪1头、猪獾1只、野兔5只。经价格认定,一共价值1700元。他抓这些干什么?判决书写得很清楚——用于食用。自己吃,没卖。
结果,罚金一万,刑事案底一个。
很多山区的朋友看到这案子可能想不通:庄稼被野猪拱了没人管,我自己下个夹子抓来吃了,怎么就犯罪了?
别急,这几个问题挨个讲清楚。
问:自己抓野味吃,不卖钱,也算犯罪?
算。非法狩猎罪不管你有没有卖钱。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说得明白: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法律打击的是”非法猎捕”这个行为本身,猎了之后是自己吃、送人还是卖钱,都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问:什么叫”禁用的工具”?铁夹子算吗?
算,而且是典型的禁用工具。铁制捕兽夹、猎套、电网、粘网、毒药,这些都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为什么禁用?因为这类工具不分对象——它夹住的可能是野兔,也可能是国家保护动物,更可能夹住上山干活、放羊的村民和孩子。一口铁夹子咬下去,人的腿骨都能断。所以只要用了这类工具,基本就踩在犯罪线上了。
问:河北的”禁猎区、禁猎期”是怎么划的?
河北省早已发布过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知,全省范围都有明确的禁猎期规定,再加上自然保护地、林场这些本身就是禁猎区。也就是说,不是只有保护区里不能打猎,很多地方、很多时段,普通山场也是禁猎的。加上他用了捕兽夹这种禁用工具,三项里占全了,情节严重没跑。
问:野猪祸害庄稼,老百姓就只能干瞪眼?
这是这案子里最扎心、也最需要说清的一点。野猪这些年确实多了,毁庄稼的事时有发生。但合法的路是有的:一是受损后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偿;二是由政府和专业机构组织有计划的种群调控——注意,是”组织”,不是”放任个人去猎”。个人私自下夹子、下套,哪怕目标是野猪,也构成犯罪。李某军这个案子就是教训:野猪1头、猪獾1只、野兔5只,加起来1700元,罚金却是1万,还背了个刑事案底,今后子女考公、参军、入党都受影响。这笔账,怎么算都亏。
问:已经干了类似的事,怎么办?
两个建议。第一,主动把捕兽夹、猎套这些工具处理掉,别再用了,这是断掉继续犯罪的可能。第二,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找上门,千万别抱着”我就抓了几只兔子”的心态对抗。如实交代、认罪认罚,是这类案子争取不起诉或轻判的唯一路径。非法狩猎罪有情节较轻的空间,配合调查的态度越早,结果越好。
顺便多说一句:村里老人觉得”打猎是祖传手艺”的,年轻人要把这案子转给他们看看。时代变了,山还是那座山,规矩已经不是那个规矩了——山上的东西,现在不是想拿就能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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