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厂家生产13289具不合格灭火器,判三缓五还赔了35万

我是王蒙律师,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线公安民警,现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律师。买灭火器这件事,多数人一辈子也不会细看;可真到着火那一刻,喷不出干粉的灭火器,比没有灭火器更可怕。今天这个案子,呼和浩特回民区法院判的,就是生产和卖这种灭火器的人。

先说判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4年3月判决,李宁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被判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51941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案号(2023)内0103刑初247号。

判决书里的链条

李宁1990年生,山东临沂人,高中文化。2021年11月,她租下临沂市费县一个大院,借用前夫的身份成立了”山东川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川跃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022年6月到8月,她把这些灭火器卖给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欣威力交通消防安全设备经销部”的经营者王永生,型号从2公斤到5公斤都有,一共13289具,销售金额351941元。

货卖出去,检测也跟着来了。

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抽取的”川跃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剂含量不符合GB4066-2017《干粉灭火剂》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

注意这个词——”不合格产品”,不是”质量有瑕疵”。在消防器材这个类目里,这几个字的分量完全不同。

案发后,13289具里追回了11010具。

为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写得很直接: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金额分档也很清楚:五万以上不满二十万,两年以下;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两年以上七年以下。

本案销售金额351941元,正落在”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这一档,法定刑就是二到七年。

所以这个案子的起点,本来就不是缓刑。

她为什么最终拿到了缓刑

判决书里的量刑情节一条条列出来。

第一,立功。她到案后举报了上线的线索,侦查机关专门出具了两份工作说明,法院综合认定其构成立功,依法从轻。

第二,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她的辩护人提出构成自首,法院没有采纳——她是接到前夫电话后到指定地点被抓获的,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第三,认罪认罚,且大部分涉案灭火器已经追回。

第四,家庭情况。她离异,需要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其中一名两岁幼童;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

法院据此判三缓五。

这个案子最值得记住的一点是:”自首”和”坦白”只差一个字,量刑上完全不是一个东西。很多人以为”我主动交代了”就等于自首,认定标准其实很严格——投案的主动性、时间和方式,都要对得上。

最后提醒

两句话。

第一句,做消防器材、安防器材、儿童用品、食品这类生意的人,一定要盯住产品的检测报告和批次。这类案子的证据是鉴定意见,不是感觉;一批货不合格,就是几万到几十万的销售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第二句,一旦被查,第一件事是把不合格批次的下落和库存讲清楚、配合追回;销售金额能不能核减、追回部分能否体现从轻,都是实实在在的辩护空间。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主要办理虚拟货币、电信网络犯罪类案件。遇到问题可以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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