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里人管它叫”土龙骨”,说是能入药的”龙骨头”。灰白色的硬块,散落在黄土断崖里,有人收,一斤几块到几十块不等。
2021年秋天到2023年春天,清水河县的吕某某和高某某,隔三差五带着发电机、电镐上山,两年多挖出”土龙骨”两吨多,卖给一个姓杨的收货人,获利23万多元。
2024年2月,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二人均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全部追缴。
我是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线公安民警,现呼和浩特市刑事辩护律师。这个案子最值得掰扯的,不是判多重,而是很多挖”土龙骨”的人至今没想明白的一件事:我挖的是”药”,怎么就成了”化石”?
先分清两样东西。
土龙骨,是民间叫法。 在不少地方的中医传统里,”龙骨”是一味药材,有人收、有人卖、有人磨粉。对一辈子生活在大山里的人来说,捡几块”龙骨”卖钱,跟采药材、捡山货差不多。
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法律上的名字。 判决书里的专业表述是: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鉴定,涉案化石均为新近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系受国家保护的化石,对研究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具有科学价值。
那到底什么情况下挖”土龙骨”会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这个案子给出了最典型的答案,我拆成三个条件:
条件一:挖的是”受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化石”。 不是所有山里的骨头都是刑法保护的化石。是普通动物骨骼,还是化石、是不是古脊椎动物化石、有没有科学价值——由专业机构鉴定说了算。这个案子就是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鉴定意见,把性质钉死的。
条件二:用了”盗掘”的手段。 刑法用的词是”盗掘”——未经批准、私自挖掘。吕某某和高某某是自带发电机、电镐上山,规模化持续作业,两年挖了两吨多,这跟农闲时随手刨两下完全是两码事——作案工具被现场扣押,这就是”盗掘”的注脚。
条件三:形成了买卖链条。 挖了不是自己留着研究,而是卖给收货人变现,获利23万多元。收购的杨某另案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挖、有收、有卖,整条链上的人,一个都跑不掉。
这里要说明白这个罪的量刑逻辑。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第一款处罚——而第一款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下。也就是说,这个罪名的起刑点就是三年。
吕某某和高某某最终判三年缓四年,已经是考虑了两个从宽情节的结果:一是主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23万余元;二是当庭认罪、如实供述。判决书认定二人均无前科、悔罪表现好,这才把实刑”挂”成了缓刑。如果涉案量更大、或者拒不退赃,结果就不是”缓四年”这么简单了。
这个案子的警示,我想对两类人分别说:
对山里挖”土龙骨”卖钱的村民: 你以为的”采药”,在鉴定书出来之后就是”盗掘国家保护的化石”。两吨、23万,换来的是刑事案底和三年刑期。赚钱的门路再多,别往受国家保护的化石上动心思。
对家里老人有类似习惯的家庭: 很多老人真的不知道”龙骨”的另一个身份。把判决书上的话讲给老人听:那不是普通药材,是受国家保护的化石。今天两吨卖23万,明天可能就是三年起步的刑事判决。
化石是地球留给人类的档案,挖一吨少一吨。清水河这起案子判得不冤——它告诉所有人:山里的”骨头”,不是谁都能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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