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纠正一个流传很广的说法:”车是租的,租车人拿去抵押了,那是民事纠纷,警察不管。”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5年9月审结的(2025)内0104刑初181号合同诈骗案,把这个说法彻底否了——租来的车当天就被抵押换钱,人跑了,最后定的是合同诈骗罪,判了三年、缓刑四年。
我是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线公安民警,现呼和浩特市刑事辩护律师。这个案子值得每个租过车、把车租出去过的人认真看一遍。
案情不复杂,但每一步都踩在点上。 2024年7月7日,赵某某以”租车使用”为由,从呼和浩特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奥迪A6,签了《汽车租赁合同》。当天,他转头就找到一家汽贸公司的合伙人康某,谎称这辆奥迪是他本人所有,行驶证上的车主”梁婷”只是帮他背贷款的——在取得信任后,他跟对方签了《车辆交易协议书》,用这辆奥迪作抵押,借走了4.2万元现金。钱到账当天就被他全部挥霍了。
后面的事更典型: 8月29日,租赁公司老板发现车上的GPS信号消失了,多次向赵某某索要车辆,赵某某一直用各种理由推诿,最后干脆换了联系方式,人没了。2024年12月31日,租赁公司报案,玉泉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5年1月,赵某某被上网追逃、抓获归案。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辆奥迪A6在案发当天的市场零售价是141667元——一辆14万的车,被拿去抵了4.2万,剩下的全是他挥霍的窟窿。
为什么是合同诈骗罪而不是民事纠纷?这是这个案子最关键的普法点。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 赵某某做的三件事——虚构”车是我的”这一事实、隐瞒”车是租来的”这一真相、拿到钱后挥霍逃匿——完整地构成这个链条。租车合同签得再正规,也挡不住他在下一份”抵押合同”里撒谎骗钱。用别人的财产去骗第三人的钱,这就是刑事犯罪,不是简单的欠债不还。
判三年缓四年,靠的是什么? 判决书写得很清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他的母亲积极筹措资金,把4.2万元借款全部还给了抵押权人,被骗抵押的奥迪车也被追回、发还给了租赁公司——被害人的损失全部挽回,取得了谅解。这几个情节叠加,法院才在”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档里,给了他缓刑的机会。
给两类人提个醒:
给租车公司、把车外借的人: 车交给别人之前,别只签一纸合同。核对身份证件、留下押金、装好GPS只是基础操作。更重要的是想清楚——车一旦被拿去抵押、质押甚至变卖,追回的成本极高,很多案子车早就被转手好几道了。真遇到事,第一时间报案,让刑事程序介入,往往比你自己去”协商”管用。
给想走捷径的人: 租来的车不是你的车,拿它去抵押借钱,就是把自己往合同诈骗罪的路上送。赵某某那4.2万,到手当天就花光了,换来的却是三年的刑期、一纸犯罪记录,和一家人四处借钱替他填坑。这个代价,比那笔钱贵得多。
租车抵押、借车抵押、甚至用假手续把别人的车拿去担保——这类案子这几年在呼和浩特并不少见。合同诈骗罪盯上的,就是那些觉得”车不是我的,骗了也就骗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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