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前公安民警,现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这两年接待的咨询里,有一类问题越来越常见:亲戚朋友拉着他投了个”平台”,说是好项目、稳赚不赔,钱投进去没几个月平台出事,人被带走了。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我也是受害者啊,怎么成被告人了?无极县人民法院今年三月的一份判决,把这条线划得很清楚。(2024)冀0130刑初352号。
判决认定的被告人王某红,1982年生,无极县人。2024年1月1日,她经人介绍注册成为”全球共建投资平台”在无极县的第一个账号。为了挣”拉人头”的提成,她在无极县广泛宣传、邀请社会人员到这个平台投资,对外宣称平台投资利息高、周期短,期间还组织投资人聚餐、做公益活动,用这些活动给平台做宣传。她在案里的身份是——无极县”全球共建平台”总负责人。
经审计,她发展的下线约有四个层级、共计43人,其中第一层级15人、第二层级22人、第三层级4人、第四层级1人,投入金额4757671.70元,返还金额170449.97元。2024年3月,平台奖励她10万元购车款,她拿这笔钱付了首付,买了一辆奔驰GLC260。
2024年3月25日,她到无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主动退缴10万元。审理期间又主动缴纳了5万元罚金。法院判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退缴的1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她的辩护人做的是无罪辩护
三条理由:第一,她不是平台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享有组织、策划、决策和操纵的权利,只是因为购买理财金额大、等级高;第二,平台的计酬模式跟”人头”多少无关,她的收益主要是理财收益,下级购买理财她并不获得收益;第三,参加的人不需要缴纳入门费,也没有被强制认购商品,购买者还有实际获利,她本人从没收过投资款。
法院没有采纳。判决给出的理由是:她作为无极县负责人,以投资项目、获得收益为名邀请他人投资,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邀请人员的多少以及被邀请人员投资的多少作为提升会员等级、获得提成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投资,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平台模式不创造社会价值、难以持续,以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这符合典型的传销特征。
三个最常见的误解
第一,”钱不是我收的,我就没责任。” 这个案子的投资款都进了平台账户,她没有直接收过一分布,法院照样定了她的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看的是你有没有在层级里起组织、领导、宣传、发展人员的作用,不是看钱从谁手上过。
第二,”我自己也投了钱,我是受害者。” 这句话在法庭上不管用。本案被告人自己也投了钱,一样被追究刑责。真正的分界线是:你是纯投入、等人返利,还是拉了人、按人头和投资额拿提成。她拿的是平台给的”拉人头”提成和购车奖励,这一点是案件的关键。
第三,”平台是别人搞的,我只是在本地推。” 判决里有一句原话:她”仅是在无极县区域组织发展人员”。这句话确实让她被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是量刑上的重要理由——但它是”从轻”,不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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