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起,石家庄这家挂着集团名头的公司,用”本息保障””加盟POS机经营,年收益率高”的招牌——三个月期年化19%,半年期22%,一年期24%,比银行理财高出一大截——从石家庄及周边吸走了18.81亿元,直到2020年兑付崩盘。我是前公安民警,现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今天想聊的,是这个大案里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角色:公司里不跑业务、只管钱管账的”运营主任”任某,她最终被判了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十五万。
先说这个案子有多大体量。 判决书写得清楚:河北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大街),未经批准,靠散发传单、打电话、口口相传、组织招商会、组织客户参观公司蔬菜基地、讲师授课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本息保障,用高年化率做诱饵吸收资金。经审计,全案非法吸收金额约18.81亿元,返本付息约10.85亿元,最终造成损失7.96亿元——多少人的一辈子积蓄,就这样没了。 而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亮,2020年10月12日,公司开始兑付不了的那一年,外逃去了柬埔寨。
老板跑了,公司留下一地鸡毛。任某没有跑。她是集团运营管理中心主任,1988年生人,案发时三十出头。她的工作内容,判决书里写得很具体:核算招商部门员工的工资和提成、管理客户集资款、经手各项运营支出的转账——她不是拉存款的业务员,是管钱、管账、发工资的人。有人可能会想:钱不是我拉来的,我就是个打工管账的,跟我有什么关系?
这个案子给出的答案是:有关系,而且关系不轻。 经审计,任某名下经手的个人吸收投资达385万余元;在职期间领工资22万余元、提成奖励20万余元。长安区人民法院认定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不是某一个人,而是一条资金链上的所有关键环节。 只要明知公司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参与其中——不管是拉客户、做讲师,还是管资金、发提成、做财务转账——都可能成为共犯。老板是组织者,业务员是直接吸收者,而任某这类岗位,是让”吸金机器”运转起来的齿轮。没有她管账发钱,这台机器转不动。
法院对她的评价印证了这一点:判决书认定,任某在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但同时指出,她负有一定管理职责,与一般业务人员不同。
那她为什么能缓刑?四个情节叠加:主动到案构成自首;认罪认罚;在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非法获利;从犯身份。这几个筹码,把一个本可能实刑的被告人,拉回了缓刑轨道。
这里要给在非吸公司里”管过事”的人提个醒:
第一,别以为”没拉过客户”就安全。 财务、人事、运营、后勤,只要深度参与了资金流转或组织运转,都在追责射程内。位置越高、经手的钱越多,责任越大。
第二,跑路解决不了问题,主动到案才是出路。 老板逃去了柬埔寨,案子照判。而任某的”自首”认定,是她量刑从轻的第一块基石——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是货真价实的从宽情节。
第三,退赃退赔的时机越早越好。 任某是在公安机关就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这跟判决后被动追缴性质完全不同。实务中,审查起诉前退清,往往能直接换来不起诉或缓刑的量刑建议。
18.81亿的大案,老板跑路柬埔寨,最终留在国内承担责任、把赃款退干净的,恰恰是那些曾经以为”我只是打工的”人。非吸这条线,从老板到管账的,没有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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