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完的车我又扔了,不算偷吧?”石家庄这起案子告诉你答案

“那车我骑到半路就扔路边了,我又没要,凭啥说我盗窃?”

这种说法,我办案时没少听。说这话的人通常很委屈,觉得自己”没占便宜”,最多算个恶作剧。今天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的一个案子,正好把这个问题讲透了。

我是前公安民警,现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先看这个案子怎么回事。

2024年4月25日凌晨3点,石家庄桥西区民生路,西美酒店地下停车场入口。张某走到一辆山地自行车前,没撬锁、没剪锁——直接上手,把车锁硬生生拽开,骑上车走了。他一路骑到塔谈国际小区地铁口附近,把车往路边一扔,人走了。

这辆喜德盛牌山地车,是王某停在停车场的。经鉴定,市场价3499元。

张某以为扔了车就没事了。他不知道的是,地下停车场的监控把他拍得清清楚楚。4月29日,民警一个电话打过去,他主动到案,如实交代,退赔了车主3499元,拿到了谅解书。

注意一个细节:从4月25日偷车,到4月29日到案,中间只隔了4天。 城市里到处是监控,一辆车从哪个口进、哪个口出,骑到哪扔在哪,全程可还原。别以为”偷完扔了”就查不到你。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个关键问题来了:车他都扔了,也没卖钱,怎么还构成盗窃?

这里要先破一个流传很广的误区——”偷完又扔了就不算偷”。答案是:算。 从你把别人的财物弄到手、让对方失去控制的那一刻起,盗窃就已经既遂了。事后是把车卖了、骑了、还是扔了,只影响退赔和量刑情节,不影响定罪。

大白话说就是:偷是”拿”,不是”要”。 法律惩罚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本身,你拿的时候有没有”据为己有”的打算,看的是行为那一刻的主观心态——拽开锁骑走,这个行为本身就把”想占为己有”写在脸上了。骑到半路后悔了、扔了,那是既遂之后的事,改变不了已经偷了的事实。

那有人会问:判八个月,是不是太重了?一辆三千多的自行车而已。

这就是这个案子第二个要讲的点。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张某2018年因盗窃罪被判过刑,2020年又因盗窃罪被判了十个月有期徒刑——这次作案,距上次刑罚执行完毕不到五年,刑法上叫”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所以你看,同样是偷三千多的东西,初犯和累犯的待遇天差地别。

这个案子里还有一条值得注意的线:他偷完车,为什么把车扔在路边,而不是骑回家?判决书没说动机。但从量刑看,法院给了他从轻的每一分空间——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谅解。这些情节叠加,才让刑期停在八个月。

很多家属问我:人进去了,车也退了,钱也赔了,怎么还判实刑?

答案往往就藏在”累犯”两个字里。有前科的人再犯,法律给的空间非常小。 这也是我想借这个案子提醒的:小偷小摸不是”小事”。一次盗窃判缓刑,你还觉得侥幸;五年内再犯一次,实刑的概率就非常大了——张某就是活例子,2018年缓刑没当回事,2020年实刑十个月,2024年又是八个月。三次案底,一次比一次重。

如果你或者家人因为类似的事被带走,别慌,先核对三件事:涉案金额有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到案过程能不能认定自首、损失有没有退赔、能不能拿到谅解。这三件事,每一件都能实打实地影响刑期。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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