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报案了公安不立案怎么办?三条救济路和一个复议期限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先说一个我在办案中经常遇到的情形。

受害人跑了几趟派出所。第一次说”回去等消息”,第二次说”这不归我们管”,第三次干脆告诉他”这是民事纠纷,你去法院起诉”。

人就这么被推回来了。材料没少交,路没少跑,最后什么书面东西都没拿到。

我要说的是:被推回来不算最糟,最糟的是你手里一张纸都没有。

第一件事:先拿到那张《不予立案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要把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大白话说就是:不立案可以,但必须书面告诉你,还得说明理由。

实务中很多人只拿到一句口头答复。这不行。没有这张纸,后面两条救济路你都走不动——复议要说”我不服哪个决定”,立案监督要说明”哪个不立案决定有问题”。

所以第一步不是找人,是要纸。要不到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请,要求出具书面决定。

三条救济路

路一:申请复议。

上面那条法条的后半句是——”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注意是”控告人”,也就是你作为被害人的身份,不是旁人。

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诉法本身没有规定复议的具体天数,实务中要在收到通知书之后尽快提,别拖——材料是有时效考量的。

路二:向检察院提出,要求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得很硬: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这条是三条路里分量最重的。检察院的一句”说明理由”,比当事人跑十趟管用。

路三:先分清是不是管辖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

实务里相当一部分”不立案”,本质是推管辖——”这事不该我们管”。但法律要求它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还要通知你。如果既没说不管、也没移送、也没通知,那它这个处理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一个提醒

三条路都要看材料。复议和立案监督不是靠情绪推动的,是靠材料推动的。

要准备的东西无非几个方向:什么时候、在哪儿、谁对你做了什么、损失多少、有什么证据。金额要有来源,时间要能对上,对方是谁要能指向具体人或者具体单位。

材料越干净,程序走得越快。这话听起来不热血,但实务上就是这个道理。

你现在在哪一步——拿到书面《不予立案通知书》了没有。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没拿到纸的,先要纸;拿到纸的,看上面写的理由是什么,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还是”属于民事纠纷”,这两句话对着的法条不一样。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报案回执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你提交过的证据清单、对方的基本信息、损失金额的凭证。见面聊之前,把这几样拍清楚发过来,我基本能判断后面该走哪条路。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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