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呼和浩特玉泉区的一家大药房里,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给顾客打针。
打的是臀部肌肉注射。药房有营业执照,卖药的手续没有毛病,但这位老人手里没有一样东西:《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023年2月,这件事被查了。查出来的结果里,还有一段更长的历史:
2013年9月25日,他因犯非法行医罪被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9年12月10日,他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是第三次。
先说结论:这件事在法律上叫非法行医罪,不是”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是刑事犯罪。前两次都判了缓刑,第三次法院判的是有期徒刑八个月,实刑。
这篇讲清三件事:没出事故为什么也构成犯罪、为什么前两次是缓刑第三次变成实刑、以及这类案子的风险究竟落在哪。
一、没造成伤害,为什么也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很多人以为,非法行医要”把人治坏了”才构成犯罪。不是。第一档的入罪门槛是”情节严重”,而”情节严重”并不要求已经有人受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列了”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的第一条还界定了什么叫”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其中第一项就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
本案对应的正是这一条。他没有医师资格,长期在药房里给人做肌肉注射——这是实实在在的诊疗行为,不是”帮个忙”。
二、两次缓刑之后,为什么变成实刑
本案的两个关键事实,一个是”三次”,一个是”只做了一次注射”。
先说”三次”。2013年一次、2019年一次、2023年一次。前两次法院都给了一年的有期徒刑加缓刑,理由通常是他认罪、情节相对轻微。但缓刑是有代价的——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缓刑会被撤销;而在缓刑之外再次实施同一类犯罪,说明前一次的从宽处理没有起到作用。
本案第三次的情形是:只查到一次注射行为、一位患者,没有查出任何伤害后果。按一般的想象,这么”轻”的一件事,应该还能再缓一次。
没有缓。玉泉区人民法院的核心判断是:他明知自己不具备医师资格,且已被两次判处刑罚,仍然继续从事诊疗活动,主观上的放任和重复性,已经超出了”情节较轻”的范围。
再看”只做了一次”。这个情节在本案里其实是把双刃剑:好处是没造成损害后果;不好的一面是,注射这类有创操作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临床上肌肉注射可能造成局部感染、坐骨神经损伤、药物过敏等问题。非法行医案件里,一旦有人因此受伤,量刑档次直接跳到三年以上。
2023年7月,法院决定逮捕,7月13日执行逮捕。判决是: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折抵到2024年3月12日。
三、这类风险集中在哪些人身上
非法行医罪在实务中并不只出现在”黑诊所”里。除了无资质行医,法律还规定了另外几种:
乡村医生只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做了乡村医疗以外的诊疗活动。
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期间继续行医的。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开办医疗机构的。
也就是说,无证本身是问题,超出执业范围同样是问题。常见的场景有:药房里代替执业药师”顺手”做注射输液;美容院里做水光针、肉毒素这类医疗美容项目;养生馆、理疗店里做针刺、艾灸等侵入性操作;民间中医偏方、正骨推拿造成患者损伤。
需要提醒的是,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不是”美容服务”。很多人以为在美容院打针只是违规经营,实务中这类行为被按非法行医处理的案例并不少见。
对当事人来说,最怕的不是罚钱,而是”已经判过一次还继续做”。本案就是这样一步步从缓刑走到实刑的。第二次被判刑之后继续无证执业,在司法机关看来,等于明知故犯,量刑上的从轻空间会被大幅压缩。
常见问题
问:我只给熟人打针,没收钱,也算非法行医吗?
答:可能性存在。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核心看的是有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的是不是诊疗活动,”收不收钱”不是决定性的标准。实务中,认定时会考虑行为的持续性、是否属于执业行为、有没有造成后果等,但”免费帮忙”这一项并不能自动排除犯罪。真正的分界线在于:这件事是不是只有取得医师资格的人才能做。
问:被卫生行政部门罚过两次,就会变成刑事案件吗?
答:这正是司法解释明确列出的情形之一——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责。所以对从事诊疗活动的人来说,前两次行政处罚是明确的信号,不是”交点罚款就过去了”。另外提醒一句:本案的两次是刑事判决,性质比行政处罚更重,第三次的处理自然更严。
你现在在哪一步——是刚被卫生部门查过一次、正在接受调查,还是已经收到传唤通知、案子进了公安或检察院。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先核清”资格”和”行为”这两件事:有没有取得医师资格、从事的具体是不是诊疗活动、有没有任何患者损害后果。是否存在损害后果,直接决定量刑是在三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这也是所有辩护工作的起点。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执业资格证明或者查询结果、经营场所的证照、诊疗记录与收费凭证、既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以及传唤通知等文书。这几样凑齐,我基本能判断现在处在哪个阶段、下一步应该怎么办。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