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怎么判?票面1.13亿、手续费10%,最后判了四年六个月

我是王蒙律师,在石家庄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公安系统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做工程的、做贸易的、做加工的老板,几乎都会遇到同一个问题:业务是真的,但自己没有开票资质,对方又必须要票,这个票从哪来?

有人给出的答案很简单——找一家有资质的公司,按票面金额给几个点的手续费,把票开出来。生意照做,账也能入。石家庄裕华区法院判的这起案子,就是这条路上走到底的结果:票面金额含税累计1.13亿余元,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九万元。

先说结论: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一样是刑事犯罪。而且这起案子里,被告人是在上一个案子的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的新罪,那一次缓刑被当场撤销,两罪并罚。

一、不是”虚开”才犯罪,买票本身就是一个罪名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买了之后又虚开或者出售,则分别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更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的操作方式是这样的: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经人介绍承接了一处煤炭加工基地的原煤采购、发运和洗选加工业务。他的团队不具备开具煤炭业务发票的资质,为了解决入账问题,2021年9月,他与某洗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商买票,约定按票面金额的10%支付费用;因为有返税政策,对方测算之后仍有利润,双方就此谈妥。

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某洗煤公司先后多次向天津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司法审计查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3份,票面金额(含税)累计11261.9386万元,税额共计1295.621279万元;开票公司实际留存资金累计1205.45022万元,其中分六笔共1899万元转给了王某甲的团队。

这里有个误区必须点出来:很多人以为”我没有虚开,我是找人代开、按点付费,属于民事上的发票违规”。法律上不看这个说法,看的是有没有真实交易、票货是否相符。本案的核心事实就一句话:没有真实业务。既然没有真实业务,那么这笔票的开、买、卖、赚手续费,全都在刑法覆盖范围内——本案两名被告人认定的正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决定刑期的不是1.13亿,而是上一次的缓刑

这起案子最值得看的地方,是两份判决的叠加。

被告人王某甲此前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九万元。缓刑期内,他做了本案的这些事。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得很直白: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于是就有了判决书上的两段:本案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撤销前案的缓刑,前罪三年、新罪二年,按《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九万元。

大白话说就是:如果这次的事发生在缓刑期满之后,量刑的起点是完全不同的;但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前罪的缓刑被撤销,人要从头把两个刑期一起服。

同一份判决里,第二被告人王某乙的处境完全不同: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一个案子里,一个四年六个月实刑,一个一年缓刑,差别就在角色和分工。

三、两个对当事人真正有用的细节

第一,自首。王某甲于2023年10月17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法院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是这类经济犯罪里分量最重的从宽情节之一——前提是”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两个条件一起看。同样是到案,被抓获和主动去,后果差别很大。

第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判决书专门写明: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本案共折抵110日。也就是说,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的那段时间不是白待的,一天一天都在算。这类细节最容易被忽略,实际影响的是刑期截止日。

常见问题

问:我们公司业务是真实的,只是让别人代开发票,也是犯罪吗?

答:这个问题的分水岭在”票货是否一致”。业务真实、货物真实、金额真实,只是开票主体和实际交易主体不一致,实践中属于违规,通常按税务行政程序处理(补税、罚款),不必然构成犯罪;但一旦存在虚增金额、虚构交易环节、没有真实货物,性质就会变。本案之所以被追诉,是因为判决书认定”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开票。另外提醒一句:给别人开票收手续费的公司,同样是被告,不是”帮忙”。

问:已经补缴税款了,还会被追究吗?

答:补缴和退赔是量刑情节,不消灭犯罪。在本案这类链条里,还涉及开票方、受票方、中间人几个角色,哪个环节先被查,谁就可能先成为被告。真正决定轻重的,是虚开的税额、有没有真实交易、有没有从中获利、以及在链条里处于什么位置。

你现在在哪一步——是税务稽查已经找上门、人被叫去谈话,还是已经收到拘留通知书。

这一步最要紧的一件事——不要自己先把”业务是真实的”和”票是买的”这两件事混在一起讲。前者解决定性,后者决定数额;而数额在这类案子里,是靠司法审计一项一项算出来的,说错一句,可能就是几十万税额的归属问题。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业务合同和真实交易的凭证(发货单、结算单、资金流水)、开票记录与发票清单、与开票方或中间人的沟通记录和手续费支付凭证、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稽查文书、以及传唤通知或拘留通知书。这几样凑齐,能判断现在处在行政程序还是刑事程序里。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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