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骗取贷款罪怎么判?虚构800万”购煤合同”,损失797万,判四年六个月

我是王蒙律师,在呼和浩特做刑事辩护。转做律师之前,我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做过多年一线民警,对这类案子的取证和判断过程比较熟。

“银行贷款我用去还债了,又不是不还,怎么就成刑事案了?”

呼和浩特土左旗这起案子,把这个问题的答案讲得很直接:贷款用途改变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你用什么手段拿到这笔钱、最后造成什么后果。

一、800万”购煤款”,实际还了别的债

2013年6月27日,赵保平——内蒙古万和通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土默特左旗沙尔营信用社申请借款800万元。

申请的理由是购煤。为此他隐瞒了贷款的真实用途,虚构了一笔煤炭交易。

2013年7月10日,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农信流借字[2013]0344号):借款8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煤,期限5个月,2013年7月10日一次性提款。呼市巨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市奇圣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杨小平、张文良、赵保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3年7月5日,赵保平填写提款申请书、出具支付委托书,委托信用社把这800万元通过公司账户直接支付给内蒙古安能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支付煤款”。

2013年7月10日,钱到了安能能源的账上。

关键在于:万和通工贸与安能能源之间,并没有发生真实的购煤业务。这800万元的真正去处,是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后来,赵保平分数次归还了部分借款。但截至2017年1月8日,已经造成沙尔营信用社损失12620423.64元,其中本金7971371元。

2017年6月19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121刑初49号判决:骗取贷款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沙尔营信用社贷款本金7971371元。

二、这个罪名的名字叫”骗取贷款”,关键在”骗”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用了欺骗手段,二是造成了重大损失。

本案这两个要件都齐了。欺骗手段是虚构煤炭交易、隐瞒真实用途;损失是截至2017年1月,本金7971371元未能归还。

这里要专门讲一个很多人分不清的问题: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差在哪儿?

差在”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就想把这笔钱占为己有、不打算还,量刑要重得多。而骗取贷款罪,只要求你用了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造成了重大损失——哪怕你当初确实打算还。

所以在这类案件里,辩护的重点往往就是两件事:一是把钱的实际去向和还款意愿讲清楚,二是在损失数额上找出认定依据的问题。这两件事直接决定是落在”三年以下”这一档,还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档。

本案797万余元的本金损失,被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落在后一档。法院同时说明:骗取贷款的行为不仅给银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影响恶劣。

三、”钱我认,我慢慢还”——为什么法庭上不管用

这是我办这类案子时遇到最多的心态:当事人觉得只要认账、慢慢还,就不是犯罪。

放在民事借贷里,这个思路成立。但一旦进入刑事程序,银行的损失数额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不是可以协商的还款计划。

本案判决里有两处值得注意:

第一,”认罪态度较好”这条从轻情节,最终能起的作用有限。判决书认定了这一点,但因为手段是欺骗、损失未挽回、影响恶劣,最终仍判四年六个月。

第二,退赔是”责令”而不是”自愿”。判决第二项明确:责令被告人赵保平退赔沙尔营信用社7971371元贷款本金。也就是说,刑事责任的承担之外,这笔钱仍然要还。

我在实务中的观察是:在这类案件里,真正有价值的时间点是案发之前和立案初期。一旦损失数额固定在案卷里,后面能谈的空间就小得多。而在案发前主动与银行沟通、制定可行还款方案、把抵押物和担保措施落实到位,往往能改变案件的走向。

四、办贷款这件事,三个必须说清的点

第一,贷款用途不是随便填的。合同上写”购煤”,钱就必须用于购煤;写”经营周转”,就不能拿去还债、炒股、买房。改变用途本身不必然构成犯罪,但它会成为”欺骗手段”链条上的重要一环。

第二,购销合同、发票、流水,是一组证据。这类案件里,公安查的不是你说的用途,而是钱的流向:合同签了给谁、钱打给了谁、对方是不是真实经营、有没有对等的货物或服务。本案中”未与安能能源发生真实购煤业务”这一认定,就是通过合同、支付凭证和资金流向查实的。

第三,担保不是免责牌。本案有连带担保,也有抵押,但损失仍然实际发生。担保只是债的保障,不阻断刑事责任的成立。

两个常见问题

问:贷款时资料有点水分,但后面都还清了,还有事吗?

答:骗取贷款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是”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贷款已经全部还清、银行没有实际损失,情况会明显不同——但要看有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比如多次骗贷、数额特别巨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已经还清和还在还,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处境,这一点建议尽早带上合同和还款记录找律师做判断。

问:公司借的钱,为什么法定代表人会被追责?

答:《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被告人正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是公司借的、不是我借的”这个说法,在这一条上不成立。

你现在在哪一步

如果贷款还没到期、资金已经被挪用——这一步最要紧的是尽快恢复正常用途或者落实还款来源,把”损失”这个要件在源头掐掉。

如果银行已经在催收、准备报案——这一步最要紧的是带着合同、资金流向、还款记录先做一次完整的自查,判断落在哪一档、有没有挽回空间。

如果已经被立案或者起诉——这一步最要紧的是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本金、利息、复利怎么算的)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带什么材料能判断:借款合同和提款申请书、支付凭证和资金流水、抵押和担保材料、还款记录、银行的催收记录。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13313013491,或访问 wangme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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